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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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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永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3号 罪犯侯永山,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泌刑初字第106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3号

罪犯侯永山,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泌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侯永山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03855.71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止。该犯于2012年8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侯永山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一天晚上,侯永山伙同毕永金(已判刑)窜至泌阳县行政路东段菜市场南头裴秀荣家,将一辆速派奇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为2138元。2011年8月11日晚上,李永成因嫖宿暗娼同侯永山发生争执,侯永山为泄私愤,打电话叫来一同喝酒的贾超,冒充派出所工作人员使李永成受到惊吓。李永成收到惊吓跑掉后溺水死亡。案发后贾超与被害人李永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在共同犯罪中,不划分主、从犯。另查明,侯永山系累犯。

罪犯侯永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永山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永山减去刑期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