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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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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11号 罪犯杨长楷,又名杨长克,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06)泌刑少初字第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11号

罪犯杨长楷,又名杨长克,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06)泌刑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长楷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非法所得一千三百元予以追缴。该犯刑期自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止。罪犯杨长楷于2006年12月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09年1月20日被本院(2009)驻刑执字第805号裁定减去刑期九个月,于2011年3月4日被本院(2011)驻刑执字第0305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2月6日被本院(2013)驻刑执字第0091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长楷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2月5日下午,杨长楷在马谷田镇网吧,将陈某某带出网吧,至怡心园宾馆,伙同宋旭、张士瑞先后将陈某某强奸。2006年3月10日凌晨,杨长凯伙同他人到浙江省绍兴县娄官教工宿舍东车棚,盗走濮志坚摩托车一辆。在强奸犯罪中,杨长楷系主犯。在盗窃犯罪中,杨长楷系从犯。

罪犯杨长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长楷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长楷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