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15号 原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付新海,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金号,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1963年5月15日出生。 辩护人杨维强、刘腾腾(实习),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1983年3月8日出生。 辩护人刘超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某某,1983年5月6日出生。 辩护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上诉人均系男性,汉族,现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犯受贿罪,郑某某、樊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五人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占领、杨永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宇明 审 判 员 白军绪 代理审判员 李 彦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守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