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77号 原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李红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谢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柘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博、王永芳出庭履行职务。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红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