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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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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77号 原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 辩护人李红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谢某某犯滥用职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77号

原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

辩护人李红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柘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博、王永芳出庭履行职务。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红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