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01号 原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柘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周某某不服,以其不属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 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刑初字第52号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宇明 审 判 员 龚延华 审 判 员 程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 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