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8号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正超,男,1966年09月11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侯正超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正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侯正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正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正超撤回上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宇明 审判员 屈忠勇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