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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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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99号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勇,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梁园区公路管理局孙楼超限站站长,住梁园区平原路体育小区1号楼西单元2楼东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99号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勇,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梁园区公路管理局孙楼超限站站长,住梁园区平原路体育小区1号楼西单元2楼东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玉霞,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勇犯贪污罪、滥用职权一案,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商睢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违法所得7.143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张勇不服,以原判认定贪污数额错误,滥用职权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永芳出庭履行职务;张勇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阳区人民法院(2013)商睢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睢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