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祥军诈骗、抢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69号 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祥军,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祥军犯诈骗罪、抢劫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4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69号

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祥军,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祥军犯诈骗罪、抢劫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3)民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祥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张祥军不服,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祥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祥军撤回上诉。

民权县人民法院(2013)民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宇明

审 判 员  白军绪

代理审判员  李 彦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守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