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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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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花春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02号 原公诉机关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花春,男,1944年12月1日出生。 辩护人王国栋,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花春犯贪污罪一案,睢阳区人民法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02号

原公诉机关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花春,男,1944年12月1日出生。

辩护人王国栋,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花春犯贪污一案,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商睢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花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陈花春以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原判认定犯罪数额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尊峰出庭履行职务,陈花春及其辩护人王国栋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花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花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花春撤回上诉。

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宇明

审判员  屈忠勇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