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00号 原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汪继华,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柘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桑广华、王金朝出庭履行职务。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汪继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撤回上诉。 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