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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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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00号 原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 辩护人汪继华,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某犯玩忽职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00号

原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

辩护人汪继华,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柘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桑广华、王金朝出庭履行职务。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汪继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撤回上诉。

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