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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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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焦广科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61号 原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广科,男,1956年4月8日出生。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焦广科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3)虞刑初字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61号

原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广科,男,1956年4月8日出生。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焦广科犯诈骗一案,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3)虞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焦广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违法所得40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焦广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焦广科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焦广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广科撤回上诉。

虞城县人民法院(2013)虞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宇明

审 判 员  白军绪

代理审判员  李 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董遥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