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50号 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宇明 审判员 龚延华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