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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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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蒋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一停飞,男,1973年7月1日出生。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绰号一停飞,男,1973年7月1日出生。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6日9时许,永城市永吉出租车有限公司司机黄某某驾驶豫NT2239号出租车跟车闯陈官庄收费站时被拦截,在缴纳本金和执收后,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伙同黄某某、赵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车载电台纠集100余辆出租车堵塞陈官庄收费站,向收费站提出免收出租车过路费的无理要求,阻碍交通民警依法维护交通秩序,并对前来劝说的永城市公安局、交通局、公路局工作人员无理取闹。后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直到下午3时许收费站的交通秩序才恢复正常。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赵某某、杜某、王某、曹某、潘某某、田某某、朱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梁某、聂某某、曹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寇某某、戴某某的证言,现场及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伙同他人聚众堵塞交通,阻碍交通民警依法维护交通秩序,致收费站交通中断六余小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情节严重,且均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蒋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