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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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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159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159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某某,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5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在明知邓州市杨营乡安众村冯某某(另案处理)的蓝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没有手续的情况下,仍将该车介绍卖给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该车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3700元价格予以购买。经查,该车系南阳市高新区赵营村3组居民钱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在家门口被盗摩托。经鉴定,该车价值8466元。

另查明,案发后涉案三轮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新野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机动三轮车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及相关信息、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涉案三轮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正常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吴瑞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