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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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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万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162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1日被取保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162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焱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日15时40分左右,在新野县沙堰镇拐里村2组詹某某家门口处,被告人万某某无证驾驶豫R05890低速自卸货车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同向步行人詹某某发生碰撞、碾轧,造成詹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詹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万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詹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2015年1月3日21时,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到新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万某某方与被害人家属以100000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证人陶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新野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火化证、死亡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证驾驶强制注销的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新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对被害方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万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瑞峰

审 判 员  鲁小明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铭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