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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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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某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67号 原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曾用,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 辩护人于晓东、吴义伦,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67号

原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杜曾用,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

辩护人于晓东、吴义伦,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受贿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杜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占领、杨永香出庭履行职务;杜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宇明

审 判 员  白军绪

代理审判员  李 彦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遥远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