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13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4月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31日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7月18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照路、商俊龙,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夏少刑初字第00166号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波、贾光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照路、商俊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少刑初字第0016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