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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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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商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商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于200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分别于2007年7月9日、2008年7月3日、2010年7月19日三次作出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7日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赵宇明

审 判 员  白军绪

代理审判员  李 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