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商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指定辩护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于200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分别于2007年7月9日、2008年7月3日、2010年7月19日三次作出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7日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赵宇明 审 判 员 白军绪 代理审判员 李 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