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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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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12号 原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 辩护人李承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宁陵县人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12号

原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

辩护人李承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敲诈勒索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永香、刘占领出庭履行职务,潘某某及辩护人李承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军绪

审判员  屈忠勇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