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32号 原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贾保德、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夏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黄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永香、代理检察员闫向楠出庭履行职务;黄某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