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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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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32号 原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 辩护人贾保德、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某犯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32号

原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

辩护人贾保德、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受贿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夏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黄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永香、代理检察员闫向楠出庭履行职务;黄某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