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46号 原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柘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公诉机关不服,提出抗诉。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洪波、王全伟出庭履行职务,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军绪 审 判 员 屈忠勇 代理审判员 李 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