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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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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石成、马清权、王元朋、王会营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石成,男。 被告人马清权,男。 被告人王元朋,男。 被告人王会营,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石成,男。

被告人马清权,男。

被告人王元朋,男。

被告人王会营,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石成、马清权、王元朋、王会营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石成、马清权、王元朋、王会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7日晚上11时许,在南阳市建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被告人马清权伙同郭某某、张某(另案处理)将醉酒坐在路边的被害人陈某某拉至附近的一小道内,三人采取威胁手段当场将陈某某身上的现金2000元和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抢走,现金被郭某某等三人分肥,所抢手机被郭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3年阴历十一月的一天晚上,在南阳市人民公园假山附近,被告人王元朋、王会营、黄石成、马清权伙同张某、郭某某(另案处理)遇到了王元朋认识的绰号为“铁公鸡”的被害人吴某某,王元朋以吴某某给王传染了性病为由向吴索要财物,吴不给,这时王会营、黄石成、马清权、张某、郭某某等人围上前一起威胁吴,并将吴某某拽到公园北门东边的一个小道里,对吴实施殴打、威胁,王元朋等人当场抢劫吴某某现金1600元,所抢现金众人分肥,张某、郭某某、黄石成、马清权等人离开后,王元朋将吴某某手机扣留胁迫要钱,于是吴某某以出交通事故赔偿为名向女儿要款400元,三人到南阳市人民路东华小区门口,吴某某将拿到的400元交给王元朋,王将手机还给吴。所抢400元二王分肥。

2014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黄石成与张某、郭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准备在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附近实施抢劫,因未找到抢劫目标,于当晚22时许返回南阳途中,当行至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靳岗法庭附近时,张某、郭某某驾驶摩托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孙某某撞到在地,郭某某将孙某某电动车上的包抢走,抢劫现金200元及手机一部,所得财物由三人吃喝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石成、马清权、王元朋、王会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黄石成、马清权、王元朋、王会营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石成、马清权、王元朋、王会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晚上11时许,在南阳市建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被告人马清权伙同郭某某、张某(另案处理)将醉酒坐在路边的被害人陈某某拉至附近的一小道内,三人采取威胁手段当场将陈某某身上的现金2000元和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抢走,现金被郭某某等三人分肥,所抢手机被郭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3年阴历十一月的一天晚上,在南阳市人民公园假山附近,被告人王元朋、王会营、黄石成、马清权伙同张某、郭某某(另案处理)遇到了王元朋认识的绰号为“铁公鸡”的被害人吴某某,王元朋以吴某某给王传染了性病为由向吴索要财物,吴不给,这时王会营、黄石成、马清权、张某、郭某某等人围上前一起威胁吴,并将吴某某拽到公园北门东边的一个小道里,对吴实施了殴打、威胁,王元朋等人当场抢劫吴某某现金1600元,所抢现金众人分肥,张某、郭某某、黄石成、马清权等人离开后,王元朋将吴某某手机扣留胁迫要钱,于是吴某某以出交通事故赔偿为名向女儿要款400元,三人到南阳市人民路东华小区门口,吴某某将拿到的400元交给王元朋,王将手机还给吴。所抢400元王元朋、王会营分肥。

2014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黄石成与张某、郭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准备在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附近实施抢劫,因未找到抢劫目标,于当晚22时许返回南阳途中,当行至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靳岗法庭附近时,张某、郭某某驾驶摩托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孙某某撞到在地,郭某某将孙某某电动车上的包抢走,抢劫现金200元及手机一部,所得财物由三人吃喝挥霍。

另查明,该案是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4月21日对行迹可疑人员黄石成进行盘查时,黄石成主动交待前段时间伙同张某等人抢劫犯罪事实,并愿意协助抓获同案犯。2014年4月22日,在黄石成的主动配合下在南阳市宛城区金汉丰后街将郭某某抓获,后又在黄石成配合下在洛阳孟津县将其三名同伙张某、王会营、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黄石成的供述:

我和张某、郭某某、王辉、王某某,等一起抢劫过别人,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愿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揭发别人。我们在梅溪路河边抢劫过一次,在南阳市人民公园附近抢劫过三次。在梅溪路河边那次,大概有一个月时间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还是那天晚上10点多,我和张某、郭某某、王会营(又名王辉)、王某某一起到梅溪路和新华路交叉口的桥附近转着找目标(男同性恋),发现一个30多岁的男子,郭某某就过去和那个男子往西边的一个道里去了,我们等了大概二十分后就过去,正好碰见郭某某和那个男子出来,郭某某说那个人不给钱,我们就到跟前围住这个男子准备收拾他,这个男子一看不对劲就给我们钱,然后就给了大概300元钱,给完钱我们就让他走了,三百元钱除了郭某某多点,其他都是50元。当天晚上我们在路口商量找到目标后,开个房间,等目标到房间后就把他堵到屋里要钱,不给钱就揍他,然后抢钱。这个男子大概三十多岁,其他没注意。在公园附近抢劫三次都是最近四个月之门的事情,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其中一次我和王会营没有参加,是郭森和郭某某两个人干的,梅溪路是最后一次。参与两次抢劫都是没有商量,就是直接找到人,把他拉到厕所里打一顿,把他身上的东西抢走。我们知道公园里面有男同性恋都在公园西门里面往北有个厕所附近,就到这个厕所附近找目标,又一次是距离现在有一个月左右的一天夜里,和梅溪路那次是同一天,我和王会营,张某,郭某某、王某某我们五个人在南阳市人民公园西门往北小竹林的地方见到一个以前和王会营发生关系的男同性恋(30多岁,不认识,无联系方式),之后我们几个人就把这个人拉到公园的公共厕所里面,我和王某某在厕所门口把风看人,把这人打了一顿之后,抢了这个男的200多块钱,这次我们几个人把这些钱平分了。有一次一天晚上十点多,找到一个五六十的老头,我们围住他问他是干啥的,他问我们想干啥,我们说不弄啥,我站在门口望风,郭某某、张某、他们把他拉到厕所里面对他拳打脚踢了一顿,抢了100多块钱现金和一块玉挂件,一个滑盖老式手机,现金我们吃喝花了,玉挂件张某后来带身上了,手机(灰色,忘记啥牌子)我自己使用了几天后觉得不好就扔了,还有一天晚上十来点,我去公园玩时,又见王会营、张某、王鹏、郭某某、还有两个我不认得的娃一起在打一个男同性恋,后来听他们说抢钱了,我当时们有参与,只是碰见他们打了个招呼,具体情况我不清楚。男同性恋一般不会报警,也不会对别人说,害怕丢人。郭某某和张某两个人抢劫是这样的,那一天是今年过年下雪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我和王辉在南阳市丽都花园酒店门口西南角一个网吧(爱尚网吧)里面上网,郭某某和张某两个人到网吧去,张某给我说他和郭某某抢了一个老头,郭某某抢了老头的电动车,郭某某把电动车钥匙给我,让我找个下家卖了,电动车就在网吧下面一楼门口停放着,张某还说抢了老头1000多元钱郭某某不知道,张某害怕,说让我跟他一起跑路,叫我给他找一个安全的地方,我说到河南去(白河南),然后我们两人没有给郭某某说就走了,国有十几天,我们几个人又碰到一起后,我和张某、王某某来看抢来来的电动车还在网吧楼下,我们推着电动车到专医院门口向北一个小花园和菜市场后,碰见一个拉车收废品的,就把电动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这个收废品的四、五十的男人了,我跟着吃喝了。是个白色踏板式,比较旧,忘记啥牌。王某某。张某、郭某某、王辉都是十七八岁的年轻娃,除了王某某和我个子差不多,其他几个都是1.7米左右,都瘦瘦的,其中张某、王辉被处理过,具体情况不清楚,他们的qq号分别是:张某2025774606、王辉2495633405、王某某1729265762,、郭某某284293425.郭某某在南阳,其他好像都在洛阳,他们的照片我在他们QQ空间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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