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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重字第002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中心审核股股长,因涉嫌受贿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14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重字第002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中心审核股股长,因涉嫌受贿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9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以(2014)内刑初字第119号判决书收监。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海洲,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对该判决书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南刑二终字第00172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徐海洲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某药店老板刘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对其药店违规刷医保卡行为的照顾,在陈某家里分别送给陈某现金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2000元;2011年8月份的一天,某药店老板刘某某为了感谢陈某对其药店违规刷医保卡行为的照顾,在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现金5000元,共计21000元,陈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2、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2011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某药店老板陈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对其药店违规刷医疗卡行为的照顾,在其家里、办公室分别送给陈某现金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2000元、10000元,共计18000元,陈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3、2011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某门诊部负责人聂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对其门诊部违规刷医疗卡以及医疗费及时足额拨付的照顾,在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现金2000元,陈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4、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某药店店长李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对其药店违规刷医疗卡行为的照顾,在陈某家分别给陈某送了1000元、1000元、1000元,共计3000元现金,陈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5、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某药店负责人张某某委托单位李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对其药店违规刷医保卡行为的照顾,在陈某办公室分别送给陈某购物券1000元、1000元,共计2000元购物券,陈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

6、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某药店老板王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对其违规刷医保卡的行为及医疗费用拨付进行照顾,在陈某家里送给陈某购物券1000元,陈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7、2011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某社区服务站药店老板李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对其违规刷医保卡行为的照顾,在陈某家里,分别送给陈某现金1000元、1000元,共计2000元。陈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8、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某药店老板杨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对其药店医疗费用拨付的照顾,在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现金1000元。陈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9、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某药房业务经理王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对其药店违规刷医保卡的行为的照顾,在陈某办公室里分别送给陈某现金500元、500元、500元,共计1500元,陈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10、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某药房店长王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对其药店违规刷医保卡行为的照顾,在陈某办公室给陈某送现金500元,陈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1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某医院财物科长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对该医院违规刷医保卡行为的照顾,在该医院门口送给陈某现金500元。陈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1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某药店老板李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对其药店违规刷医保卡行为的照顾,在内乡县财政局门口送给陈某现金2000元。陈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1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某医院老板付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对其医院违规刷医保卡行为及费用报销的照顾,在陈某家里,送给陈某现金1000元。陈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14、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丁某丙受亲戚王某乙的委托,为了让被告人陈某对齐某某医疗费用报销事项进行照顾,在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现金3000元。陈某答应照顾,并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15、2014年3月20号左右,周某某受席某某的委托,为了让被告人陈某对席某某丈夫刘某乙医疗费用报销事项进行照顾,到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现金2000元,陈某答应照顾,并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以上,被告人陈某收受贿赂34次,共计60500元。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某供述、证人刘某某等证言、任职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辩称,刘某某7年春节给16000元、陈甲6年春节给8000元、2011年6月聂某某给2000元、李某某3年春节给3000元、2014年春节王某给1000元购物券、李某甲2年春节给2000元、2014年春节付某某给1000元都属实,但这都是与本职工作无联系,是我为他们维修医疗保险刷卡系统的维护费。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多次为相关药店维修电脑的事实客观存在,且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其收取一定报酬是合理所得,故陈某提出异议的34000元,不构成受贿。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2013春节、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某药店老板刘某某为了感谢陈某对其药店违规刷医保卡行为的照顾,以及经常为其维修电脑,在陈某家里分别送给陈某现金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2000元,共计16000元;2011年8月份的一天,某药店老板刘某某为了感谢陈某对其药店违规刷医保卡行为的照顾,在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现金5000元,以上共计21000元,陈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供述:

2007年年底至2013年年底,某药店刘某某一共给我送了21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