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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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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久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24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久云,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24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久云,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久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久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谢久云驾驶豫RA669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内乡县七里坪乡漂流公司下码头路段时,与由南向北廉某某驾驶的的豫RE1016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廉某某因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久云驾车逃逸。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廉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久云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谢久云到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民事部分,被告人谢久云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36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久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廉某甲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网上查询信息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久云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久云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久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经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为了依法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久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