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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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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062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河南省内乡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5)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062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河南省内乡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某为解决家中喂养奶牛饮水问题,自己筹备资金、设备,在内乡县湍东镇下洼村白西组南进行打水井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周某某组织人员打井,未给施工人员配备安全保护设备,未对工地设置安全保护设施,使施工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施工。同年5月16日上午8时许,周某某雇佣谢某某、别某某等人在水井底进行清查时,井壁的麻枯石塌方,将周某某、谢某某、别某某三人埋至井底。后经全力施救,周某某、谢某某被成功救出,被害人别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部门鉴定,别某某为异物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亡。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某为解决家中喂养奶牛饮水问题,自己筹备资金、设备,在内乡县湍东镇下洼村白西组南进行打水井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周某某组织人员打井,未给施工人员配备安全保护设备,未对工地设置安全保护设施,使施工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施工。同年5月16日上午8时许,周某某雇佣谢某某、别某某等人在水井底进行清查时,井壁的麻枯石塌方,将周某某、谢某某、别某某三人埋至井底。后经全力施救,周某某、谢某某被成功救出,被害人别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部门鉴定,别某某为异物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死者别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

(2)协议书复印件。

2.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某证言。

2014年5月16日下午1点多,我接到有个亲戚电话说,我丈夫别某某在打井时出事故了,叫我赶快去,接住电话我还说我丈夫根本就不会打井,也没有听说他给谁打井,后来我问清楚在我们村白西组周某某家门口打井后,我就赶到我丈夫出事的下洼村白西组周某某打井的地方,去后都有好多人在现场看,武警官兵还在用挖机在挖土,后听说我丈夫别某某还被埋在下面,还没有救出来。于是我就一直在现场等待,一直等到晚上七点八点武警、公安才把我丈夫从井底给挖出来,然后就送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了,事情就是这样的。

(2)证人周某甲证言。

我弟弟周某某在白西组村南边打井,昨天8点多的时候,我老表谢国宾和我们村的别某某也去了,我问他们来干啥,别某某说谢国宾来帮忙打井,他和国宾在一起干活,国宾一走他的活也干不成了。接着谢国宾和别某某各自带着安全帽下到井底,清井底的土,准备下水管,大概10点多的时候,我在井上面的吹吊机上,他们三个人还在井底下,这时在上面帮我吊土的姚有才和在井底的周某某看见井壁南边的土松动在往下掉,他俩就赶紧喊着土松动了,赶紧往上上,我也喊着赶紧往上蹦,话还没说完,土已经掉下去了,周某某和谢国宾在前面,把他俩胸脯以下埋住了,当时把别某某埋住了,看不见人,我就赶紧喊拉水泥管的人,来和我一起下到井里扒土,我们先去扒别某某身上土,想着那两个人没有被埋完还有呼吸,我们扒了一会看扒的慢,我就打电话找钩机来帮忙,村里的人都来帮忙扒土,有人打119,我打了120电话,接着又打110报警,过了一会儿119来了,他们把周某某和谢国宾扒出来了,周某某没有受伤,谢国宾被120拉走了,同时村里的人也在帮忙扒土,别洪波头露出来,还能说话,让我们赶紧把他身上的土扒掉,后来因二次塌方,就用钩机进行施救,一直挖到昨天夜里9点多才把别某某挖出来,当时他已经死了。这个井是我弟弟周某某打的。他是自己雇人打的,给不给工钱我不知道。因为我们那里旱,没有水吃。这个地方上面是黄土,下面是“麻窟石”,都碎了,是苏的。周某某先是用钩机把打地方钩成四方的,一直钩到八米深,人工又往下挖了两米。井底下的工人带有安全帽,井四周的土没有加固,以前有一次我用塑料薄膜把四周的土蒙住,怕掉下来土砸到人,周某某后来把薄膜取了,说蒙住的话,一旦在塌方看不见,说把薄膜取了。昨天别某某和谢国宾一起去的。

(3)证人谢某某证言。

在大前天也就是5月15日我回家碰到丈人舅家老表周某某,他给我说他在湍东下洼村白西组打井,叫我第二天也就是5月16日给他帮天忙,我就同意了。第二天早上起来我先到我和红波我们搞粉刷的工地上,见到红波我给他说我得去给我老表周某某帮天忙,红波说看你去了我一个人也干不成了,说后红波也跟着我去了我老表周某某在下洼村白西组打井施工的地方。我们是8点左右到的,去后我见老表周某某都在井下正在挖,我就和红波一起下到井底,老表周某某叫我和红波用铁锹往出土拉车里装土,在下面干有个把小时,大约在9点多,老表周某某说快点往上上,意思往外跑,我跑有四五步就被埋住了,我当时被埋到肚子跟,周某某在我前面他被埋到垮裤跟,后面的红波被埋在哪里我不知道,被埋住后我都晕乎乎只觉得身上疼,后又发生啥事我都不知道了,也不知过有多长时间,武警官兵们在挖土救我和周某某时我知道,红波当时还没有救出来,我被救出来就送到医院来了。从上面到井底有十几米,井底是一个长方形的,我和红波在井底出土,周某某在井底用电镐撬土,我和红波在往车里装,装土车在井底中间,当时我在西北方向,红波在东南方向,周某某在南边,当时放有一个梯子在西北角。我们三个都戴有个头盔,别里没有啥。我们是给周某某打井的。参与施工打井的总共有五个人,有我、周某某、红波、还有吊机的周某甲,在上面倒土的那个人我不认识。是给周某某打井,肯定都是周某某找来的。我们是亲威就没有说工钱,其他人咋给的我不知道,我也没问。在我看来周某某在用电镐钻那些黑麻枯石,下面的水还在往外面渗,电镐震动大了,造成麻枯石大片塌方,红波没有跑得及就被埋住窒息死亡了。

(4)证人张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