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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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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强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志强,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大洋派出所抓获,2014年8月28日至9月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志强,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大洋派出所抓获,2014年8月28日至9月6日临时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2014年9月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柏军营,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志强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林、代理检察员罗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罗志强以其在枝江开办华通加油站需要购买柴油为名,与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中油公司)口头约定购买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在先期购买4车柴油,拖欠油款6万元的情况下,2013年8月份,被告人罗志强利用一张虚假的枝江中行转账支票骗取漯河中油公司业务员的信任,使业务员相信其具有支付能力后,诈骗该公司后4车柴油(共计104.894吨,价值784285.5元人民币),拖欠油款拒不支付,经漯河中油公司业务员催要,结清了前4车所欠油款6万元又支付一张5万元的承兑汇票,后失去联系。

被告人罗志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不认可,辩称:自己不认识漯河中油公司的人,与漯河中油公司也没有业务往来。

辩护人柏军营的辩护意见是罗志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罗志强和漯河市中油能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罗志强在华通加油站工作过;3、罗志强没有隐瞒身份;4、柴油存在质量问题;5、罗志强没有非法占用油款之意。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罗志强以其在湖北省枝江市开办华通加油站需要购买柴油为名,与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口头约定购买柴油合同,约定货到付款,每吨7480元。在先期购买4车柴油,拖欠油款6万元的情况下,2013年8月份,罗志强利用一张虚假的枝江中行转账支票骗取漯河中油公司业务员的信任,使业务员相信其具有支付能力后,让漯河中油公司继续发送4车柴油共125.714吨,之后拖延支付货款。经漯河中油公司业务员多次催要,罗志强结清了前4车所欠油款6万元,支付1张5万元的承兑汇票,并追回柴油20.82吨,下欠柴油款734285.5元,之后罗志强逃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罗志强供述及辩解:2013年8月,罗志强通过中国石油网上看到山东潍坊一家公司发布的售油信息,打电话给那家公司袁总约定业务关系,先后购买了4车柴油,付了40多万元,还欠他们公司6万元,之后他们又给其发了两车柴油,再后来罗志强又让他们发到信阳、武汉其朋友那里各一车油。这两车油因为买方说质量有问题拒收,最后又发到枝江金明油脂厂罗志强租用的油罐里。后来发油公司的员工段某璇和刘某红到枝江要油款,其就说油质量有问题,让他们拉走了剩下的20吨柴油,后来他们公司还是不断要钱,其就给了6万元现金和一张5万元的承兑汇票。2013年11月份,其去了乌鲁木齐,去了一个月回到枝江,2014年3月回到福建老家被抓住。

2、证人段某璇证言证明:2013年7月份,漯河中油公司老板吴某岐安排其与想要购买柴油的罗志强联系,联系后罗志强称在湖北枝江市开华通加油站,约定货到付款,每吨柴油7480元。2013年7月28日、7月29日公司分别发给罗志强两车柴油,罗志强收货后直接把货款打公司账户了,8月1日罗志强让再发两车油,发货后罗志强付了409295元,下欠6万元货款罗志强说暂时没钱,有一笔83万元的转账支票钱到位后就付清。2013年8月8日,公司又发给罗志强两车柴油,每车31.6吨,罗志强收到货后说再联系两家凑够八十多万一起付款,8月11日,罗志强打电话说发给信阳客户一车柴油,货款由罗志强支付,油罐车到信阳后,信阳客户看了柴油和价格说不要,罗志强让把这车油发到枝江他要。2013年8月20日,罗志强又让往武汉发一车油,到武汉后客户还是不要,罗志强又让发到枝江,四车油共125.714吨,发完油货款已经超过八十多万了,就联系罗志强付款,罗志强说他的钱马上到账,并用手机发了一张83万元的中国银行转账支票的照片,支票收款人为华通加油站。2013年8月27日,公司派段某璇和刘某红到枝江要账,罗志强说油没卖完,向吴总汇报后怕被骗就将没卖完的20.82吨柴油拉走了。油车走后,段某璇和刘某红还是跟着罗志强要油款,罗志强给了6万元说先把第二车油款结清,其他的很快就给。过了一个多月,罗志强没结账,其又去枝江找罗志强,找了几天才在一家宾馆楼下找到罗志强。罗志强说支票没到账,给了5万元的汇票,之后就再也找不到罗志强了,到华通加油站才知道加油站早就拆迁了,老板是陈某华,到中国银行发现根本没那张支票的业务,才知道被骗了。

3、证人吴某岐证言证明:2013年7月其接到罗志强打来的电话,称他在枝江市经营华通加油站,在网上看到了山东东明永泰石花公司发布的售油信息想买油,因山东东明永泰石花公司是漯河中油公司的子公司,人事任免和业务结算都在漯河办理,其就安排公司业务员段某璇和罗志强联系卖油。2013年8月份一天段某璇给其打电话说罗志强前几车油款结账顺利,现在欠了6万元货款还想让公司继续发油,并说罗志强有一笔83万元支票很快到账,让其再发几车油,等油款凑够80多万了一次结清。其看罗志强前几车结账顺利,就又给罗志强发了四车油,罗志强还让继续发油,因罗志强所欠油款已经超过支票账面上的83万元,其就没有再给罗志强发油并安排业务员去要账,去后罗志强称油没有卖完,说等卖完再结账,其让业务员把剩下的油拉回来些以减少损失,业务员就运回20多吨柴油。后来罗志强陆续支付了6万元及一张5万元的承兑汇票,就联系不上了,其安排公司的白总及段某璇、刘某红去枝江,但等了十多天没有见到罗志强,到枝江华通加油站发现加油站已经拆迁,罗志强也不是老板,到枝江中国银行发现83万的转账支票填写不合格,银行根本没这笔业务,就报警了。

4、证人刘某红证言证明:2013年8月底,老板吴某岐安排其跟段某璇找罗志强催要货款,罗志强说等油卖完再结账,跟吴某岐汇报后,将20多吨的柴油从金明油脂厂油罐里抽走,罗志强说先结第二次发油的余款,给了1万元现金,转入公司账上5万元,其他款等支票到账再给。过一段又去枝江找罗志强,找几天才在一家宾馆门前找到罗志强,罗志强给了5万元的承兑汇票,并说有83万元马上到账,让先回去,还带着李某星和熊某对其说他们欠罗志强的柴油款,但后来李某星和他老婆找到段某璇和刘某红说是罗志强让他们这么说的,他们不欠罗志强钱。再后来罗志强说油有问题才不给钱,让公司去个领导和他谈谈。公司的白总就带刘某红和段某璇去枝江找罗志强,罗志强一直没见面,后来电话中说去新疆做生意了。拿着罗志强发的转账支票照片到枝江中国银行问情况,银行说支票本身就填写错误,也没有这笔业务,到枝江华通加油站发现加油站早已拆迁,老板是陈某华,这时候知道被骗报了警。

5、证人李某见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其接到公司通知后,驾驶豫LD6198给枝江的罗志强送过一车油,到枝江后其将油卸到金明油脂厂的油罐里。

6、证人陈某有证言证明:2010年,陈某有的哥哥陈某林将华通加油站卖给陈某华和张某叶了,法人代表是陈某华,罗志强是张某叶的外甥。2012年6、7月份,华通加油站已拆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