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会永非法入侵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会永,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09年因涉嫌盗窃、抢劫罪被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会永,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09年因涉嫌盗窃、抢劫罪被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5年1月1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世龙,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培林,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会永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林、代理检察员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会永及其辩护人王世龙、王培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12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杨会永误以为邻居被害人陈某家有人往其房顶扔东西,酒后到位于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杨庄村陈某的家中,从陈某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掐着陈某的脖子对其进行威胁,并将陈某的上衣领子撕破后,扔下菜刀离开陈某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会永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会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杨会永侵入被害人家中事出有因,后又主动离开,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当庭表示歉意,请求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并提供有:被告人杨会永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杨青贤、邢象莲、陈宝轩等人证言;菜刀一把、撕破的T恤衫一件;被告人杨会永的年龄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召公(刑)勘(2014)1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5年1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将网上在逃人员杨会永抓获,并临时羁押至2015年1月14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会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持刀威胁他人,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会永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杨会永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会永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张泉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