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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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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李祥民、李新亮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强,绰号胖强,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强,绰号胖强,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呈广,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泽有,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祥民,曾用名李高音,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永祥,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邱宗保,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新亮,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晁伟,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李祥民、李新亮犯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杜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强及其辩护人郭呈广、梁泽有,被告人李祥民及其辩护人徐永祥、邱宗保,被告人李新亮及其辩护人晁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强、李新民、李新亮按照火林林(在逃)的分工,由张强、李祥民乘坐李新亮的面包车来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的“河南某光伏发电公司”对被害人刘某宇实施绑架,火林林在新乡负责接500万元赎金。2014年11月1日晚,张强、李祥民、李新亮趁“河南某光伏发电公司”内剩刘某宇一个人之机,携带刀、棍作案工具强行将刘某宇绑架,并将其带到平顶山市鲁山县马楼乡附近的一片树林里。2014年11月2日晚,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在该处成功解救被害人刘某宇,并将张强、李祥民、李新亮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有1、被告人张强、李祥民、李新亮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宇的陈述;3、被告人张强、李祥民、李新亮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强、李祥民、李新亮构成绑架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强、李祥民、李新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绑架罪均无异议,但均认为犯罪情节较轻,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郭呈广、梁泽有辩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犯绑架罪不持异议,认为其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对被害人侮辱、伤害,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徐永祥、邱宗保辩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祥民犯绑架罪不持异议,认为其仅仅是为了索取钱财,没有殴打、侮辱、伤害人质,整个作案过程系听从火林林和张强的指挥,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晁伟辩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亮犯绑架罪不持异议,认为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偶犯、初犯,是交友不慎,意志不坚才走上了犯罪道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初,被告人张强、李祥民和火林林(在逃)预谋绑架被害人刘某宇,然后向其父亲刘某卿索要赎金500万元。三人按照分工先后实施了两次绑架,均未得逞。火林林感觉劫持人质的车并绑架人质不方便,就决定使用李新亮的面包车。李祥民找来邻居李新亮后与火林林、张强四人一起预谋,再次实施绑架。2014年10月28日,张强携带砍刀、李祥民携带甩棍、李新亮开车三人来到漯河作案,先后在漯河市湘江路、金山路购买作案用的绳子、口罩、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11月1日晚9时左右,李新亮开车载着张强、李祥民来到被害人公司楼下,张强手持砍刀,李祥民手持甩棍,李新亮跟随其后,上到二楼见被害人刘某宇一人在办公室,便强行将其绑架到李新亮的面包车上,然后用绳子、胶带捆绑其双手和双脚,用帆布袋套住头,将其带到鲁山县马楼乡附近的一片树林里。期间,张强多次给刘某卿打电话或发短信威胁、恐吓,索要赎金500万元。2014年11月2日晚,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在鲁山县马楼乡附近的一片树林里,成功解救了人质刘某宇,并将张强、李祥民、李新亮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与火林林、李祥民三人预谋绑架刘某卿的儿子刘某宇,三人进行分工,其与李祥民负责劫持刘某宇的车连车带人绑架走,火林林负责在新乡收取赎金。后来感觉劫持人质的车辆不方便,就决定用李新亮的车。2014年10月28日,其与火林林、李祥民、李新亮四人预谋,由李新亮提供车辆并开车,其与李祥民负责控制人质,拉到原阳县黄河滩,然后其给被害人刘某卿打电话要赎金,火林林在家等着拿赎金。2014年11月1日晚,其与李祥民、李新亮三人跟踪被害人刘某宇,并在巨丰公司办公楼上将刘某宇绑架走。期间,其给刘某卿多次打电话或发短信进行恐吓威胁,让他出500万元赎金。2014年11月2日晚,其在鲁山县马楼乡附近的一片树林里,被公安人员抓获。

2、被告人李祥民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们先后预谋并实施了三次绑架刘某宇,前两次都没成功。2014年10月27日,第三次实施绑架。其供述的作案过程与张强、李新亮的供述一致。

3、被告人李新亮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案发前几天,李祥民叫他去卫辉市见面,说是用他的车到漯河要账。见到火林林、张强、李祥民后才知道是要绑架刘老板的儿子,他们四人商量好,事成后给其20万元,再给其卖一辆二手面包车,把作案用的面包车大卸八块毁掉。2014年10月27日,其驾驶自己的牌号为陕AK691P的面包车与张强、李新亮一起到漯河,11月1日晚三人先在漯河市区跟踪被害人刘某宇,尾随刘某宇回公司后,在公司办公楼二楼将刘某宇绑架走。期间,其负责开车(在其原有车牌照上面用双面胶粘贴假牌照豫B.HV188),李祥民负责看管人质,张强给多次打电话或发短信恐吓、威胁刘某卿,让他出500万元赎金。其供述与张强、李祥民的供述一致。

4、被害人刘某卿的陈述证明:其与他人合伙在漯河市经济开发区开办“河南巨丰光伏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自己任总经理。2014年11月1日晚上21时,有人用他儿子的手机给其打电话说:“你儿子被我绑架了,你准备500万赎金赎你儿子。”其感觉事情不对,就给漯河公司的韦显阳打电话问刘某宇的情况,韦显阳说他们也在找刘某宇。其感觉事情严重,就让韦显阳报案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