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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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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底的一天,刘某(又名刘贝贝,另案处理)来到被告人江某暂住的南阳师范学院附近的聚缘宾馆305房间,江某提出让刘某帮忙贩卖毒品,刘某遂与吸毒人员梁某某联系,后在聚缘宾馆内梁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7小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

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江某在其租住的聚缘宾馆内,以13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1小袋冰毒。

2014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江某在其暂住的聚缘宾馆305房间内,由其提供毒品及吸食工具,先后两次和刘某一起吸食毒品。

2014年11月2日、11月3日晚上,被告人江某在其暂住的聚缘宾馆305房间内,由其提供毒品及吸食工具,先后两次和赵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2014年11月5日下午,由被告人江某提供吸毒工具和毒品,在赵某某租住的聚缘宾馆302房间和赵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在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先后贩卖毒品两次,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10月底的一天,刘某(又名刘贝贝,另案处理)来到被告人江某暂住的南阳师范学院附近的聚缘宾馆305房间,被告人江某提出让刘某帮忙贩卖毒品,刘某遂与吸毒人员梁某某联系,后在聚缘宾馆内梁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7小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

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江某在其租住的聚缘宾馆内,以13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1小袋冰毒。

2014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江某在其暂住的聚缘宾馆305房间内,由其提供毒品及吸食工具,先后两次和刘某一起吸食毒品。

2014年11月2日、11月3日晚上,被告人江某在其暂住的聚缘宾馆305房间内,由其提供毒品及吸食工具,先后两次和赵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2014年11月5日下午,由被告人江某提供吸毒工具和毒品,在赵某某租住的聚缘宾馆302房间共同吸食冰毒。

2014年11月6日经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对被告人江某和赵某某进行现场尿液取样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江某供述:前一段时间我父亲给我5万元钱做生意,但是我做生意赔了,最近我家里出了点事情,我父亲就给我打电话向我要钱,我就开始四处借钱给我父亲,因为我没有钱还我所借的钱,我就有了贩卖毒品的注意,想通过贩卖毒品发一笔横财,所以我就又借一部分钱从老梁处购买冰毒,然后在我的朋友圈里以高价卖出去,所赚的差价用来还我所借的欠款。

十月底一天晚上我给刘贝贝打电话说我急用钱,问她能不能帮我联系人买毒品,刘贝贝过来到我住的十二里河聚缘宾馆,刘贝贝联系他一个朋友小龙说要买。过一会儿,那个叫小龙的男子过来了,我和刘贝贝到宾馆门口见到小龙,我和小龙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他给我1000元,我给他十个毒品。

昨天下午14时许,刘贝贝打电话向我购买毒品,我以130元的价格卖给刘贝贝1个(袋)毒品,这次交易是在我住的聚缘宾馆305房间里交易的。

刘贝贝是在向我购买毒品之前到我的住处和我一起吸食毒品,在我的住处和我一起吸食过二次毒品。

因为林海就住在我的隔壁,我有毒品的时间,我就会喊林海到我房间和我一起吸食毒品,我们是最近一星期才在一起吸食毒品的,具体几次我记不清了。

毒品是我提供的,吸食毒品的工具是我们做的简易工具。

2、证人证言

①证人赵某某证言:昨天下午五六点我问他要毒品想吸食,他说他没有了,后来他从房间里找了找,找出来一小袋毒品,我俩就在我屋里吸,江某吸了两口就出去上网了,我自己在屋里,夜里总共吸了四五次,然后就睡觉了,今天早晨我还没有睡醒,你们警察就过来把我带来了。

②证人刘某证言:我从江某处买过一次毒品,11月5日中午的时候我从江某处以130元/个买了一个冰毒,是在他一个朋友赵某某302房间里交易的。

江某还卖给我一个朋友梁某某毒品,那是我认识江某三四天,江某让我问问有没有人买毒品给他联系。我记得那天晚上我到江某住的聚缘宾馆305房间,我给朋友梁某某打电话问他要不要毒品,我又把电话给江某,让江某和梁某某商量。后来,梁某某也来到房间,江某给梁某某查了八个毒品,梁某某拿着毒品出去了,过了会儿梁某某拿了1000元会俩给江某,整个过程我都在场。另外我听江某和赵某某聊天的时候,听他们说赵某某拿着江某的毒品帮他往外卖,他们两个还经常在一起吸毒。

③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和老梁是一二十天前在网吧认识的,但是我在另外一个叫小江的朋友住处见过老梁,才知道他俩也认识。小江在师院对面的一个叫聚缘旅馆租的房子住,以卖毒品为生,我在小江屋里见过那些毒品,至少有十个人去他住处吸毒,也见过他把大袋毒品分装成小袋,并用微型电子称去称重,不知道他把毒品卖给谁了。

④证人梁某某证言:10月20几号,下午五点多的时候刘贝贝给我打电话问我要不要毒品,还说他急着用钱,想让我买毒品,我自己吸毒,正好我手里也没有毒品了,我就同意要买。后来刘贝贝把我喊到十二里河村一个小旅馆里三楼的一个房间,我去的时候有刘贝贝和一个男子在,简单聊了几句,那个男子给我查了七个毒品,我当时没带钱,我去外面的银行取了1000元,又回到小旅馆给了那个男子1000元,之后我就带着毒品走了。

3、书证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

证实被告人江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经过

(3)现场检测报告书

证实被告人江某的尿液样本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江某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某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江某的犯罪性质、贩卖毒品数量、容留他人吸毒次数、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