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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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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江,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犯诈骗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张江,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诈骗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预谋后,以找对象为名,通过媒人阮某某的介绍,与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王半坡11组王振秋的儿子王某甲见面。2012年5月11日、5月28日,王某某与王某甲订婚结婚。不久后,王某某离开。王振秋为儿子婚事先后花费5.3万余元,其中,王某某获取现金3.1万余元、三星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张某某获取媒金3000元。

2、2013年8月12日,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邓桥村村民郭某甲的儿子郭某乙在鲁山县女媒人介绍下,与被告人王某某见面,次日二人在南阳定婚,定婚后郭某乙便联系不上王某某,郭某甲为其儿子的婚事先后被骗一万八千余元。其中,王某某获取现金101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振秋、王某甲、郭某甲、郭某乙的陈述、证人阮某某、庄某某、陈其友、张建明、张某甲、董玉华、董国旺、王学新的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预谋后,以找对象为名,通过媒人阮某某的介绍,与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王半坡11组王振秋的儿子王某甲见面。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甲订婚时收取被害人王某甲家红包11000元,2012年5月28日,王某某与王某甲举行结婚仪式时收取彩礼20000元。不久后,王某某离开。王振秋为儿子婚事先后花费4.9万余元,其中,王某某获取现金3.1万余元、三星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张某某获取媒金3000元。2013年9月5日、9日,媒人阮某某分两次退还被害人王振秋媒金6000元。

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鲁山县女媒人介绍下,与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邓桥村村民郭某甲的儿子郭某乙见面,次日二人在南阳定婚,骗取郭某乙的信任,先后以索要见面礼、订婚礼金及购物等方式,多次骗取郭某乙财物1.8万元。其中,王某某获取现金10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2年的夏天,我在鲁山县,我们鲁山县老张和“勤”(具体名字不知道)给我打电话,说给我介绍个对象,对方是南阳市的,我说可以,就答应了。打完电话没有多长时间,王某甲老家一个女媒人,叫阮某某,她和王某甲一块来的,来了两个人,我们在鲁山县钢厂路的一个饭店见面。我们当时在饭店见个面,吃了饭,对方也就掏了饭钱,没有别的花费。去见面的有老张、我的一个朋友冯小丽(音)、还有“勤”(女,记不清叫啥了,名字的最后一个字是勤),对方就是两个人,我们一共六个人,见面后双方都没有说啥意见,说回去后电话联系。老张是鲁山县的人,具体是县里哪的我不知道,当时有个50多岁,我是通过“勤”认识的,也不知道他平时从事什么工作;我想不起来“勤”的全名了,她是个女的,家是鲁山县城的,在钢厂路附近住,她当年四五十岁的样子,平时没事在家打牌、喝酒,我们是在酒场喝酒时认识的;冯小丽我们也是在酒场认识的,有个三十多岁,她家在钢厂路附近租房子住,离婚了,带一个一两岁的小女孩;我见面的对象叫王某甲,他说他20多岁了,是南阳市的,就是后来我们定亲结婚的那个男人;阮某某看起来有40多岁,是王某甲老家的,跟王某甲是一个地方,是男方的女媒人。我和老张、“勤”及冯小丽没有亲戚关系,都是酒场上认识的朋友。见面后,中间等了有十来天,具体时间我忘了,老张打电话叫我去南阳定婚。后来我和老张、“勤”、冯小丽,我们四个人一块包车去南阳市王某甲的老家,我们在一个饭店定的婚,订婚就是吃吃饭,说说话,对方给我们掏钱。我收了对方1万块钱,好像是王某甲他爸给我的,钱的数额是1万1千块,还有些小钱,具体数额我忘记了;老张、“勤”、冯小丽以及男方的媒人,他们几个人收的是红包,红包里是多少钱我不知道。收到钱后,我们就在那说结婚的事。说完以后,老张和“勤”及冯小丽三个人回鲁山县了,我当晚就跟着王某甲去到王某甲的家里去了,就在王某甲家住下了。我在王某甲的家里住了两三天吧,期间我和王某甲一块到南阳市,王某甲给我买了衣服及一部三星手机,共花了两千多块钱的样子,具体数字我忘记了。我在王某甲家住了几天后,我就回鲁山老家了。后来我就和王某甲电话联系,说些结婚的事。后来有一天,王某甲他爸(不知道名字)跟着他老家叫水平的女媒人一块到我们鲁山县城,说是来送钱,老张和冯小丽及“勤”我们几个接待的,我们领着王某甲他爸去了我在钢厂路附近我租房子的住处,当时我因为吸毒,不经常回家,就在外边租房子处,我的婚事我也没有跟家里说,王某甲他爸就没有见到我的家人。当天中午,我们在县城钢厂路的一个饭店吃的饭,吃完饭,王某甲他爸给了我两万块钱,说是结婚送好的彩礼钱,说是结婚时间定下里了,我现在忘了具体的日子了,我就收下了这两万块钱。后来王某甲他爸就回去了。

我是结婚前一天来的南阳,陪我来的人有老张、“勤”、冯小丽,还有一个女的,我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她是跟着过来玩的,还有一个司机,这个司机就是我订婚的时候的司机。我们当晚在王某甲老家镇上的一个宾馆住下了。第二天办婚礼,对方到宾馆把我们接走,拉到王某甲的家,我和王某甲在他家办的婚礼,在婚礼上,王某甲的爸妈给我有差不多一千块钱,具体数目我忘了;我不知道我老家过来的人给钱没有。中午吃饭完,我老家的人就回鲁山去了。我在王某甲家住下了。我在王某甲家住了几天,我记不清时间了,我和王某甲一块到鲁山县我老家回门。王群山和我一块到的鲁山县,他到我租房子的地方,老张、冯小丽、“勤”他们几个人陪的客,在饭店吃的饭,我家人没有待客,吃完饭,王某甲就回南阳了。结婚的时候,啥也没有带。对方给我一枚黄金戒指。婚礼现场,有人专门录像。在办婚礼的时候,老张是媒人,我也问他喊哥,冯小丽我称呼她叫姐,我喊“勤”叫嫂子,另外的女人我喊姨,她是鲁山的,具体叫什么名字我现在也忘记了。订婚及结婚的时候,我都是以这样的名义称呼他们的,平时我也这样称呼他们。我老家的亲人不知道我在南阳结婚的事,我是瞒着他们的,他们也一个人也没有来。我跟家里人关系不好,我是主动叫老张给我介绍对象的,我跟家里人说我的事我自己当家。我是想和王某甲结婚的,后来我们过不下去了,我俩光吵架,我们的想法和做法都不一致。我们从第一次认识到后来分开,在一起有两三个月的时间。我们结婚后,我说一直在家不中,叫一块出去打工,他说不想去,后来我吵他,吵完后我回鲁山了。后来等了几天,他打电话说他出去打工了,是南方的一个城市,具体名字我忘了。后来我去找他,找到他后,他去接住我,我俩在一块生活了几天,还是经常吵架,我没有钱了,我问他要,他不想给我,还骂我,我在那等了他一天,就从他打工的城市走了。后来我给他打电话,他没有接,再后来我的手机丢了,没有王某甲的手机号了,我就没有再给他打过电话,我也没有再去过南阳,后来我们就没有再联系了。我对南阳不熟,我自己找不到他。后来我就一直在家闲着,等了大半年的时间,2013年的夏天,具体啥时间我忘了,我们鲁山县的党军平(女,50多岁,住鲁山县城顺城路)又给我介绍了一个南阳的对象,具体是哪的我也忘了,对方叫啥名字我也忘了,党军平认识对方他爸,我订婚之前在他家住了一天,当天在他家订的婚,对方给了我1万块钱,是订婚的钱,应该也给党军平钱了,具体是多少我忘了。后来我们有电话联系,但是没有结婚,这1万块钱党军平问我要,我就分给党军平5000元,剩下的5000元被我花了。王某甲家人给我的三万块钱,我都吃、喝、玩,买衣服花了。这前后没多久,党军平又给我介绍了洛阳市汝阳县的一个对象,我和汝阳县的付星星订婚了,后来付星星报警了,我就被判了1年,后被送河南女子监狱服刑,一直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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