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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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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 被告人黄某,男。 被告人尹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黄某、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被告人黄某,男。

被告人尹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黄某、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黄某、尹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6日23时许,刘某某将在镇平县石佛寺镇天下玉源B4区盗窃的白色无号牌海王星踏板式两轮摩托车,2014年6月7日凌晨四时许,在镇平县美园网吧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闫某某,该车一直放在闫某某家自用。

2015年2月13日,刘某某将在南阳市百里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舒心园家属盗窃一辆车牌号为豫R173K8的白色海王星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在柳泉铺乡黄楝树岗村黄庄七组黄某家,刘以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黄某,该车黄某自用。

2015年2月18日23时许,刘某某在南阳市麒麟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的后枣小区家属院盗窃的车牌号为豫R697K8的黑色雅马哈男式两轮摩托车,在柳泉铺乡黄楝树岗村黄庄七组闫某某家,刘以1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闫某某,闫某某又以2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尹某某,从中赚取600元人民币,该车尹某某自用。

2015年2月24日,刘某某在南阳市工业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春泉花园3号楼下盗窃的一辆车牌号为豫R866C7的黑色雅马哈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同日在柳泉铺乡黄楝树岗村黄庄七组闫某某家,柳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闫某某,闫某某又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在镇平县石佛寺做玉器生意的一个朋友,从中赚取4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黄某、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某某、黄某、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23时许,刘某某将在镇平县石佛寺镇天下玉源B4区盗窃的白色无号牌海王星踏板式两轮摩托车,2014年6月7日凌晨四时许,在镇平县美园网吧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闫某某,该车一直放在闫某某家自用。

2015年2月13日,刘某某将在南阳市百里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舒心园家属盗窃一辆车牌号为豫R173K8的白色海王星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在柳泉铺乡黄楝树岗村黄庄七组黄某家,刘以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黄某,该车黄某自用。

2015年2月18日23时许,刘某某在南阳市麒麟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的后枣小区家属院盗窃的车牌号为豫R697K8的黑色雅马哈男式两轮摩托车,在柳泉铺乡黄楝树岗村黄庄七组闫某某家,刘以1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闫某某,闫某某又以2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尹某某,从中赚取600元人民币,该车尹某某自用。

2015年2月24日,刘某某在南阳市工业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春泉花园3号楼下盗窃的一辆车牌号为豫R866C7的黑色雅马哈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同日在柳泉铺乡黄楝树岗村黄庄七组闫某某家,柳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闫某某,闫某某又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在镇平县石佛寺做玉器生意的一个朋友,从中赚取400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到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闫某某供述:

大概2014年6月7日凌晨四点左右,我接到一个外号叫“小黑”的朋友给我打来电话,说有一辆白色海王星踏板式摩托车在镇平县菜市场附近一个叫美园网吧的门口问我要不要,我说要,我和我媳妇一起骑着我自己的摩托车到这个网吧门口,我给“小黑”打电话,小黑领着一个十六七岁的男孩从网吧出来,“小黑”问我要不要,我说什么价格,小黑说2200元人民币,我说太贵了,最终协商好以1600元的价格把这辆摩托车买走了。从这之后我知道这个十六七岁的男孩叫刘某某,听说家也是镇平县的,具体镇平哪里我也不知道,我和刘某某互相留了电话号码。我购买的这辆摩托车是一辆白色海王星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八成新,里程表上显示跑了13000公里,没有车牌照。同一型号的海王星牌摩托车在市场上卖大概8500元到9000元之间。我不知道这辆摩托车的来历,这辆摩托车一直在我家里放着,现在被扣押在公安机关。我想这辆摩托车比较新而且还便宜,就买过来自己骑。

我还从刘某某手中购买了两辆摩托车,一辆是豫R697K8黑色雅马哈125型男式两轮摩托车,另一辆是豫R866C7黑色雅马哈踏板式摩托车。2015年2月19(大年初一)凌晨一点多,我在柳泉铺乡黄楝树岗小陈庄打麻将,小陈庄在我家北边有二里地,刘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小陈庄打麻将,然后刘某某到小陈庄找到我,我问刘某某怎么过来的,他说是骑摩托过来的,我见到刘某某后让他先到我家住下,我又玩了一会,玩到两点多,和我媳妇一起回家睡觉了,六七点钟我起来看到我家后院停着一辆豫R697K8的黑色雅马哈男式两轮摩托车,我就直接给尹某某打电话,说有一辆摩托车,问他要不要,尹某某问我是什么样式的摩托车,我说是一辆黑色雅马哈男式摩托车,跑了八千多公里,然后他说要。过了二十分钟,尹某某就直接到我家里客厅,当时刘某某还在睡觉,我和尹某某商量后,尹某某以2200元人民币的价格把摩托车买走了。大年初一早上九点多的时候刘某某还在睡觉,我把他叫醒后,给他端了一碗饺子,说摩托车卖了1600元人民币,我就把这1600元人民币给刘某某了,我从中赚了600元人民币。这是一辆车牌号为豫R697K8的黑色雅马哈男式两轮摩托车,没有后备箱,我当时看了一下,这辆车跑了8200多公里。同一型号的摩托车如果手续齐全,能卖六千元人民币左右。刘某某给我说过他是专门偷摩托车的,我知道刘某某停放在我家后院的摩托车是偷来的,尹某某在年前给我打电话说想要一辆摩托车,出事了你别把我供出来,所以我就给尹某某打电话问他要不要这辆车。尹某某知道这辆车是偷来的,当时尹某某买摩托车的时候,给我说,以后如果出事了你别把我供出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