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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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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 被告人杨某某,男。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韩三,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被告人某某,男。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韩三,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2日晚20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中州银都建国酒店东边道内孟某某经营的肉店门口,孟某某因故与顾客被告人邹某某发生纠纷,邹某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赶到现场,杨某某、韩某某与孟某某发生冲突,杨某某、韩某某将孟某某打伤。经鉴定,孟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晚20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中州银都建国酒店东边道内孟某某经营的肉店门口,孟某某因故与顾客被告人邹某某发生纠纷,邹某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赶到现场,韩某某将放肉的冰柜玻璃砸烂,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与孟某某发生厮打,将孟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自愿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孟某某各项损失共250000元整,且已履行完毕。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在被告人邹某某劝说下于2014年11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邹某某供述

2014年9月2日晚上19点多钟,因为我女儿前两天在南阳市中州村道内卖肉店买的肉16块一斤,我刚好走到这个店铺门口,我问店铺老板你排骨多少钱一斤,他说13块一斤,我说那娃们来买了就16块一斤,然后男老板(后来知道叫小飞)说谁卖16块一斤了,女的说16块是哪一截,13块是哪一截,我说以前老是买13块一斤,娃们买16块一斤,小飞说你胡求说,我说是俺姑娘来买的,我说你卖肉老不要坑,小不要哄,他说我坑谁了,你妈那比,你想死哩,刀往桌上一砍下,当时有个老头把我拉走了,我坐在南边卖日杂门口,我说你那摊子终究在这里干不成。后来我打电话喊了韩某某和杨某某,他们来后和对方发生对骂,韩某某就砸了他们的肉铺,砸的时候我没有过去,后来杨某某和我过去了,当时对方骂几句,然后不知道咋他们就撕打起来了,我看见女的拿个肉钩,我媳妇去拉架,我看见的,没看清小飞拿的啥,我们这边不知道谁拿个凳子,没看见双方是怎么撕打的。我没有打他们,杨某某胳膊上受伤了,不知道咋受伤的,后来知道小飞受伤了,我没有受伤。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2014年九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家喝酒,接到邹某某给我打的电话,说别人拿刀要砍他,让我快去看看,我问在哪,他说就在他家门口的菜市场那里的肉店。我就赶快打车到银都建国酒店旁边中州村道内不到十字路口的一个卖肉店前,我看见围了很多人,邹某某在站着,他给我说他女儿买肉被店里坑了,他和老板说理,卖肉的说他想死哩,拿刀要砍他。邹某某正在和卖肉店里争吵。韩某某正在和卖肉老板撕抓,这个男的把韩某某按到地上,接着这个男的在门口找东西,我怕他是去拿刀,我就把这个男的拽到了路中间,他用个钢管或者方钢之类的东西砸我,我从地上拿起个木头凳子挡他。他用钢管砸住我的右手,我用手攥住钢管,用左胳膊挡住他的脖子,我个子高,他低头咬住了我的左胳膊,很疼,我连推带搡把他给推倒在地上了。我听到旁边人说流血了,我看到这个男的头上、脸上流血了。我的胳膊也流血了,我就说:“走吧,走吧”,韩某某和邹某某就都跟着走了,到了邹某某家,他用碘酒给我擦了伤口,之后我就回家了。

(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

2014年九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家喝酒,邹某某给我打的电话,说别人拿刀要砍他,让我快去看看,我问在哪,他说就在他家门口的菜市场那里的肉店。我就骑电动车赶到银都建国酒店旁边中州村道内不到十字路口的一个卖肉店前,邹某某在对面坐着,他在说气人,几十岁了还被人欺负,卖肉的还说要拿刀砍死他,我问他是谁,他给我指了指,我就到对面卖肉店,卖肉店的一个女的和我撕打起来,我们互相推搡,一个男的,后来知道叫孟某某从旁边出来,他就和我对着在一起撕打,后来孟某某把我按到地上,拿着什么东西往我头上砸,像是四方管子,杨某某上来把孟某某从我身上拽开,他们俩撕打起来,在撕打中孟某某咬伤了杨某某的胳膊,杨某某就用什么打到了孟某某的头,孟某某被推倒在地上了,孟某某和杨某某都流血了。旁边有人劝架把我们劝开了。我们三个人就回邹某某家了,杨某某的胳膊摸了碘酒,我的头受伤流血了,我们就到卫校医院看伤去了,看完伤我就回家了。

2、被害人孟某某陈述

2014年9月2日晚上8点多,卫校口孟都宾馆的男老板走到我的卖肉摊前,当时我和我的妻子杨某甲在店里。他到我摊前说他闺女买排骨我坑她了。我说大哥我谁也不坑,看咱啥关系。他接着说,你个小鳖娃,不想在这干了,摊子给你砸了,你到车站打听我是谁,我是干啥的,打个电话能喊来多少人。然后他开始打电话,然后房东开始劝说,没多大事,过了大约15分钟左右,又来到我摊前三个人,开始来拿东西我没注意,他们到后,孟都宾馆的老板就说砸砸,打打,并指着我说打死他,后来除了那个老板之外的两个人把我的卤肉摊、肉摊都砸了,后来孟都宾馆的老板指着我说,都打他,推我摊子的两个人上来,个子低的有白癜风的男子拿个铁棍,往我头上打了七八下,个子高的拎个凳子,往我左胳膊中间,右肩砸,然后我的血从头上往下流,我看不见东西,身上没有劲,我到路口碰见朋友开出租车的把我送到了市医院。

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甲证言

2014年9月2日晚上7点多,一个五十多岁,穿短袖,手上戴一块表,拿一手提包的男的走到我的卖肉摊前,上来都说,“你个小鳖娃,我闺女买排骨你坑她了,不想在这干了,这会儿都找人摊子给你砸了,打死你”。然后他开始打电话,我过去劝也劝不住,过了一会儿,又来到我摊前三个人,其中一个高个,一个低个,喊人的男子说先把他们摊子砸了,当时我丈夫不在现场,就我在,他们把我们切好的肉往放肉的冰柜玻璃上摔,称扔到地上,把电线也扯了。后来我丈夫听见响声出来,喊人的男的说就是他,往死里打,低个子男的拿住一根铁棍上来就朝我丈夫头上砸,打了几下,高个的男的拳打脚踢,后来我丈夫头上就流血了,地上流的都是血,当时晕倒了,后来一个邻居把我丈夫搀走了。

证人张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