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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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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5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5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经树权所有人李某某同意,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称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李彩村7组铁路桥西侧、小河东侧的31棵杨树是其所有,将树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高广西、高增良、高某某四人砍伐。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南阳市宛城区林业局鉴定,被伐树木31株均为杨树,总蓄积量为9.2876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经树权所有人李某某同意,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称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李彩村7组铁路桥西侧、小河东侧的31棵杨树是其所有,将树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高广西、高增良、高某某四人砍伐。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南阳市宛城区林业局鉴定,被伐树木31株均为杨树,总蓄积量为9.2876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2015年2月21日左右,我在蒲山镇铁路沿线捡破烂,看见王庄村的铁路桥下,小河西侧有一片杨树林,我想着拾破烂挣得两三块钱连吃饭都不够,我就想把这些杨树偷卖掉换钱。2015年3月初,我手里没钱了,就打起了偷卖这批杨树的主意。2015年3月8日上午,我在一个村庄的房子墙上找到了一个收树的电话,电话里我说我有26棵杨树想卖,问他们要不要,收树人说要,我就和收树人约了见面位置,然后我就和收树人一起去王庄铁路桥东侧、小河西侧看了树,收树的来了两个年轻人,我都不认识,其中一个对我说,这26棵杨树给我700元钱,我嫌少没同意。2015年3月8日晚上,我在蒲山镇王庄村墙上找到了一个收树的电话,我说我父亲在医院急需用钱,想把我的26棵杨树卖掉,收树人同意要树,我们就约定第二天早上七点在蒲山电厂门口那条路的东侧见面。2015年3月9日早上6点半左右,我到了约定地点,收树人七点四十左右到的,收树人来了四个人,坐的是农用三轮车,我们见面后我把他们带到王庄铁路桥东侧、小河西侧,我和其中一个收树人看了树,收树人说给850元,我说不行,他就说880元,我说900元,收树人就同意了,并当场给了我900元现金。钱给我后他们就开始砍树,我对收树人说你们再砍两棵,再给我100元,凑够1000块算了,收树人也同意了。我拿着1000元钱又让收树人开着农用三轮车把我送到蒲山镇槐树湾村街上的一个公交站牌,在那里我坐上公交车到了南阳市中心医院口的一家网吧,在网吧上网。上午九点多时,我又给收树人打电话说:“你们再砍七、八棵,再给我300元,我11点多时去拿钱,收树人同意了。我10点半左右从中心医院口的网吧出来坐公交车到蒲山镇槐树湾村,然后顺着铁路边走到了砍树现场,到了现场收树人已经将树砍倒,并且已经将车装好,我拿了三百块钱后就又去南阳市了。收树他们四个人,我不认识,就是王庄村墙上留的收树电话。我偷卖的树位于南阳市蒲山镇王庄村铁路桥东侧、小河西侧,旁边有个庙。我不知道这批杨树树权归谁,我骗收树人说是我的树,我怕他们知道这批杨树不是我的就不收了,我就拿不到钱了,偷卖别人的树是因为我没钱了,我知道偷树是违法的,我就是没有钱才干的。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2000年左右,我在蒲山镇王八庄7组铁路桥西侧,小河东侧种植了杨树,2015年3月9日中午13时,我村李天群骑着摩托到我家说,她媳妇放羊时发现有人将我种植的杨树砍了,我就赶紧赶到现场,到现场发现被盗伐杨树31棵,我询问附近邻居,他们告诉我说放树人是开着一辆蓝色农用车,拉着我的杨树从放树现场沿着渠道路往南走到蒲山电厂门前那条路后往西去了,上午9点左右砍树人拉走了一车,11点左右又拉走一车,但是具体几个人,车是三轮车还是四轮车没有看清,砍树人他们也不认识。我发现杨树被盗伐后就报了警,因为我邻居看到砍树人将我的树往西拉了,而且西边赵官庄有一个木材加工厂,我们就怀疑我们的杨树被盗后拉到了赵官庄的这家木材加工厂,于是我的两个亲戚就开着车到蒲山镇赵官庄的木材加工厂,现场询问木材加工厂的工人,工人说是上午有人拉来两车木材,但是询问木材加工厂的老板,老板说上午并没有收购木材,这更加引起了我们的怀疑,但是之前他们肯定已经动过这批木材。你们森林公安局的民警出警后,首先和我去了被盗伐林木的现场进行了勘验,接着我们就一起赶到蒲山镇赵官庄的这家木材加工厂,在你们森林公安局民警的见证下,我仔细查看了厂里的木材,我发现有疑似我家被盗的木材。我又发现这家木材加工厂里有监控设施,询问木材加工厂老板时,老板否认有监控,这让我们感到木材加工厂老板做贼心虚,在让你们做工作后,老板同意让你们调取监控视频,在我儿子李天晓的见证下,你们森林公安局的民警查看了监控视频,并将我们怀疑的被盗木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我被盗伐的都是杨树,共31棵,30公分左右,价值我不清楚,具体以你们鉴定为准。

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某证言:

2015年3月8日晚,张文斌接假树主周某某的电话说,周某某他爸生病住院,急需钱要住院打针,要把蒲山镇铁路桥西小河沟东侧的一批杨树砍伐卖掉换钱看病用,张文斌同意3月9日早上去看树。3月9日早上张文斌叫上我和高广西、高增良四个人一起去放树。3月9日早上8点左右,电话里联系在蒲山镇王庄路口见面的。见面后周某某从王庄出来,我们以为他是这个庄上的人,他把我们带到蒲山镇王庄铁路桥西小河沟东侧的放树现场,指了现场的树说是他爸种植的,看病需要钱急需卖掉。周某某说他在3月8日找别人看过这26棵杨树,别人给的价钱是700元,他不想卖,他要卖给我们价钱是900元,我们同意了,当我们把树刚放倒完,周某某到我们跟前要求结账1000元,说家人着急看病用药,凑够1000元整好给医院缴费,还另外指了5棵杨树说是他奶的,等他11点左右从医院回来再把他奶的钱给他,周某某收完1000元钱,让高广西开车把他送到槐树湾。周某某离开之后,又给张文斌打电话说,让我们把他奶的5棵树放掉,5棵树算400元,剩下的300元要求把钱埋到树根下。价格我们同意了,但是我们没有答应埋到树根下,我们要求当面结清,让周某某当面交易。周某某在11点左右的时候走路回来了,要我们加300元钱,等我们把5棵树放完装车的时候,周某某找我要钱,说剩下的树枝不要收拾了,他奶要烧锅用,让我们给他结账。结完账我们分别离开,周某某朝村里方向走了,我们把树运到赵官庄的赵某某的木材加工厂卖了。我们把树运到赵官庄的赵某某的木材加工厂称重是3.6吨,价钱是1810元,最后收了赵某某1800元。去掉树款、油钱剩余320元,我们4个人每人分了80元。我们砍的树都是杨树,数量31棵,粗细不等,细的有十几公分,粗的有30多公分,具体情况以你们森林公安局的鉴定为准。砍伐杨树使用使用了1台油锯和1辆蓝色五征农用四轮车,车牌号豫R91067。知道被周某某骗了是在2015年3月11日晚上听说你们森林公安局的在红泥湾打听我们使用的农用车车牌号,所以12日上午我们4个人一起来到你们森林公安局配合调查。后来又配合你们森林公安局抓住了周某某。2015年3月12日早上我们来森林公安局配合你们调查期间,周某某又多次给张文斌打电话说他舅的杨树要放,要我们去放树,我们稳住周某某,配合你们森林公安局的民警在蒲山镇铁路桥东侧抓住了周某某。

(2)证人张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