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邢国敏,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金柱,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付来、吴金柱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付来及其辩护人邢国敏、被告人吴金柱均到庭参加了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7月份,被告人吴付来、吴金柱共同预谋将在方城县干活认识的被害人阿某(外籍女子,身份不明)骗至南阳,卖给吴某甲为妻。2013年7月29日,吴金柱到吴某甲家说了给吴某甲介绍媳妇且要2万元的事。7月30日下午2时许,吴金柱、吴付来再次到吴某甲家,征得吴某甲母亲王某甲同意后,双方约定如果阿某不逃跑,实心实意在吴家过日子,吴家随后支付给吴金柱2万元。后吴付来租轿车与吴金柱一起到方城县拐河镇将阿某带至王某甲家,并将阿某手机卡扔掉,手机要走,将阿某留下与吴某甲共同生活。2013年8月1日,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民警在接到阿某丈夫王某乙报警后,到吴某甲家将阿某解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金柱、吴付来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付来、吴金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吴付来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付来在主观上属于临时起意,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吴付来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吴付来、吴金柱在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各庄村修路的过程中认识了该村村民阿某(外籍女子,身份不明),知道了阿某是有丈夫有孩子的外籍女子。2013年7月份的一天,吴金柱和吴付来商量把阿某骗来卖给同村村民吴某甲为妻,后吴金柱到吴某甲家说了给吴某甲介绍媳妇,吴某甲的母亲王某甲明知阿某系被拐卖妇女的情况下仍表示同意收买阿某,双方约定如果阿某不逃跑、实心实意在吴家过日子,吴家随后支付给吴金柱2万元。被告人吴付来、吴金柱约定,如果得到这笔款一人一万。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吴付来租轿车与吴金柱一起到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各庄将阿某带至王某甲家,并将阿某手机卡扔掉、手机要走,将阿某留下与吴某甲共同生活。2013年8月1日,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民警在接到阿某丈夫王某乙报警后,到吴某甲家将阿某解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吴付来供述: 2013年6月份,我们村的吴金柱给我介绍个活,到方城县拐河镇一个村庄修路,我相当于这个工程的小工头,找了一些人去干活,在干活的期间,这个村有个妇女经常领着她的小孩到我们工地和工人们拍闲话,一来二去我们就熟悉了,同时我们工地剩余的饭菜我也经常让她拎回去,这样接触的多了,这个女的也对我有好感,我也知道这个女的叫阿某,是外国人,具体是哪国人我也不清楚,她还对我说自己是被贩卖过来的,老公还打她。后来她一个人过来找我,我当时正在算账,阿某也趴着看我算账,我无意间看见她的乳房,说了一些她乳房大之类的“流嘻”话,阿某说你想摸就摸摸,然后我就在我工地里的宿舍和她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之后她回家了。从那以后,阿某没事就爱找我,到我的工地上转着玩,因为这个工地都是附近的村民,我父亲也在这个工地上干活,我就尽量躲着她,大约二十多天后,应该是7月23日,这个修路的活干完了,我们一帮人回家了。7月24日,我们又到南阳电厂附近一个建筑工地干活,在干活时,阿某给我打过几次电话,我想着自己有家有口,不想跟她再有什么纠葛,也就没接她的电话,后来她不停的打,打通之后,阿某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南阳市。阿某说想过来找我玩。我把她推辞了,考虑到家庭我也不想见她。后来她又跟我通了一次话,还是说想找我到南阳玩,我仍然给她回绝了。在南阳市这个工地干活期间,我们村的吴某甲也在这里干活,我知道他家的情况,知道吴某甲现在还没有找到媳妇,一起干活的工人当时流嘻着给吴某甲开玩笑说准备给他找个媳妇,这个女的是阿某,皮肤黑,是个外国人,老公爱打她,如果你要是把她接回来,你小子还娶个外国人,很排场。当时是工人们流嘻着玩呢,谁知吴某甲当真了,说中。我和吴金柱听到这些话,也没在意,接着干活。我也忘记是哪一天的中午,吴金柱到我家找我,喊我出去说有个事,然后我俩走到我们家北边一个水塘旁,吴金柱给我说:如来啊,阿某给我打过电话,说找你,打不通你的电话。我说,我烦这个女的。吴金柱说阿某的丈夫光打她,不中让她过来给她找个家。我当时流嘻着说不中住我那里,吴金柱说我是有老婆孩子的,住我这里不合适,跟咱村的吴某甲说说,住到他那里,给他当媳妇。我问吴金柱,如果住到吴某甲家,怎么给吴某甲说,吴金柱说:“娃,你不用管了,叔啥东西都安排了。”然后我就同意把阿某介绍给吴某甲。我知道阿某是有家庭有孩子的,她丈夫是个30多岁、中等身材的男子,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我在他村中修路时路过阿某的家,见到阿某的丈夫,另外阿某最少有两个孩子,孩子都小,阿某到工地找我时还拉着孩子的手。阿某说她是外国人,是被贩卖过来的,我想着把她介绍给吴某甲,她丈夫也不敢报警;阿某说她丈夫经常打她,她想找个家,所以我才同意吴金柱给我说将阿某介绍给吴某甲。我也忘记是那一天了,主要距离现在时间太长了,吴金柱找到我说:“跟吴某甲家说好了,给他介绍阿某,他们出2万块钱,但是这个钱先不给,等缓段时间再给。”我听到之后,也是开玩笑对吴金柱说,这钱都是我的。吴金柱也开玩笑说:“球闲不沾,我也有一份,你一半我一半算了。”所以说这个钱我们如果得到的话,一人一半;如果对方不给钱的话,就纯粹算做个好事,给吴某甲说个媒算了。吴金柱走了之后,我给阿某打了电话,我问阿某:“大柱给你打电话,说了没有?”阿某说:“说了。”我说那不中晚点我们过去接你,阿某说好。然后我就挂电话了。但是我没有问阿某大柱说的是什么事?我认为吴金柱已经准备把阿某介绍给吴某甲的事情给阿某讲清楚了。2013年7月30日,吴金柱到我家找我,说准备去接阿某,说得找个车,我就联系了一辆车,并对吴金柱说联系好了,你们去吧。吴金柱说我在家没啥事,跟着一起去,说我在那边熟,我就同意一起去。在去接阿某之前,我和吴金柱到吴某甲家,见到吴某甲和他母亲王某甲,把接阿某的事情给他们说了,并且说阿某是贩卖过来的,我们把她领到你家,你敢接受不敢?王某甲说:“只要她同意,有啥不敢的?”然后我得到王某甲的肯定答复,所以我就和吴金柱一起去接阿某了。等了一会,我给我联系的司机打电话,问他到哪里了?这个司机说快到了,就在我们村前面不远处。我当时只是给张普说:“方城拐河有个活,去瞅瞅,顺便接个人。”张普还问我是接谁呢?我说是干活认识的。他至始至终不知道我们接的人是阿某,是为啥接阿某。我还问他车费得多少钱?他说最少得200元钱。我们坐到这个张普的车上,张普开了一辆黑色轿车,车牌号我也没记,我们沿着龙翔路、石桥街正北,一直往东北方向的小路赶到方城拐河。在车上我坐到副驾驶位置上,吴金柱坐到后排。我在车上联系了阿某,问她在哪里?她把具体的地点告知了我,是在她们村西南方向一个路边等着。我们到那里之后,接上了阿某,我和阿某在后排坐着,吴金柱坐在前面副驾驶的位置上,我们还是沿着去的路线返回。在车上,我和吴金柱对阿某说,如果到那里了,好好跟对方生活,阿某还说只要对方不打她都中,我和吴金柱还说稀罕你还来不及,不会打你的。在返回途中,具体地点在接到阿某所在村庄的不远处,阿某正在玩手机,我也忘记是我和大柱谁说了一句话,问阿某手机有电话卡没?阿某说有电话卡。我当时想着这个电话卡如果让阿某带着,有可能会被她家人找到,我和大柱就对阿某说,你把卡取出来,让小伟再给你买个新的。阿某就把电话卡扣了出来,我把电话卡拿过来扔到车外了,之后我们就没有再说啥话。后来快到吴某甲家,我给吴某甲打电话,说人快到家了,你准备一下。吴某甲说啥都弄齐了,菜都做好了,等着你们过来。后来我们到家之后,那个司机说,我还有事,你们把车钱给我。不一会王某甲就拿了200元钱出来给那个司机了,之后那个司机就开车走了。我们到王某甲家之后,刚下车,我和吴金柱对阿某说:“你看,都是这一家,人家开着代销点,多美。”阿某当时笑着说中。然后我们就被领到屋子里了。到屋子后,王某甲让阿某和吴某甲坐到一起,在桌子的西南边;吴金柱坐到桌子的北边;我坐在桌子的西北边;等了一会吴某甲的父亲也过来了,他坐在东边;王某甲也坐在东边,然后我们就一起吃饭说话,在吃饭的过程中,我们也给阿某说,家庭就这个样,你想跟的话就好好过,不想跟的话就早点说,你如果偷偷走的话,我们也知道你家住在哪里,到时间都不好说。阿某说中。吃到一半,我把阿某叫出去,在王某甲家的代销点门口,我给阿某说:“就这一家,以后你好好过,你不想过的话你早点说,我早点给你送过去。”阿某说:“中,只要他(吴某甲)不打我。”我就问她手机你使不使?不使给我算了(为啥要阿某的手机我也没想那么多),阿某说中,但是手机没在身上。我们回到饭桌上之后,阿某把她手机从屋里拿出来,递给我,我就把手机装到身上了。我只记得我对阿某说过如果你偷偷跑的话,我们知道你家在哪里,到时间见面都不好看;别的也没说过啥狠话。我没有对阿某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 (2)被告人吴金柱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