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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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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迪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迪,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迪,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17日6时45分许,被告人吕迪驾驶豫R5T863号两轮摩托车沿豫0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市车管所北约100米处,与对面步行的黄新科相撞,吕将黄送至医院并缴纳部分医疗费后逃逸,黄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吕迪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吕迪于2015年2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吕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其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6时45分许,被告人吕迪驾驶豫R5T863号两轮摩托车沿豫0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市车管所北约100米处,与相向步行的被害人黄新科相撞,被告人吕迪将被害人黄新科送至医院并缴纳部分医疗费后逃逸,后被害人黄新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吕迪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12月3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费共计240000元,该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吕迪于2015年2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吕迪供述:2014年12月17日早上六点多,我沿着南石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南阳市车管所北侧约二三百米的时候,我看见有一个人从我对面步行过来,我躲闪不及就撞上这个人了,然后我用我的手机拨打了120,我跟着他们一起去了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到医院后我帮着交了500块钱检查,我给朋友打电话送来2000块钱交医疗费,交了之后医生说病情有点严重,2000块钱估计不够,然后老先生的儿子对我说钱不够,让我回去找钱,然后我就回去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某证言:2014年12月17日早上快7点时,我在家里刚起床,听到门口有喊门声,门口一个送牛奶的老头对我说我父亲黄新科在车管所北边被撞着了,叫我赶紧过去。我就急忙骑电动车过去,到现场后我父亲黄新科在地上坐着,旁边倒着一辆摩托车,然后120救护车来把我父亲送到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了,我用我的手机报了警。我和那个驾驶员一起去了医院,他在医院收费处交了2500元药费,因为急用钱,吕迪说他出去找钱,我同意让他出去找钱。

(2)证人朱某某证言:当时我不在场,事故发生后我看见公路西侧有一个老头在地上躺着,旁边有个年轻人抱着那个老头,我走到根前一看是黄新科,我以前往他家送过牛奶我认识他,后我到他家喊他娃黄某某,我对他娃黄某某说你父亲在独山口偏南出交通事故了,在地上躺着你赶紧去,后来我就走了。

(3)证人庞某某证言:2014年12月17日上午九点左右,吕迪给我打电话说他驾驶碰着人了,现在在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给他送贰仟元。接到电话后我从独山赶到县医院给吕迪贰仟元现金,后吕迪将钱交到收费处,我停了一会儿就走了,吕迪仍在医院。中间过了两天,吕迪用了一个陌生号码给他妈打电话说他驾驶摩托车在独山撞着一个老头,人死了,他出去借钱,家里召集亲属借钱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代表他向死者家属进行道歉。

3、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

证实被告人吕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记录。

(2)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3)被害人家属信息、户口信息

(4)扣押物品清单

(5)110案件登记表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7)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8)血醇鉴定报告

(9)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

(10)死亡医学证明书

(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吕迪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2)到案经过

证明2015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吕迪到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二大队投案。

(13)赔偿协议、赔偿凭证、谅解书

证实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24万元,该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吕迪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迪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迪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吕迪在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吕迪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逃逸、自首、赔偿情况、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姜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