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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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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喜生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籍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徐寨8组103号,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大寨4组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籍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徐寨8组103号,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大寨4组。

委托代理人杨振夏,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喜生,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寨村(户籍地山东省定陶县张湾镇吕沟行政村吕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先哲,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喜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光宇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振夏、被告人吕喜生及其辩护人张先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吕喜生在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寨村其家门口铺路砌砖时,遭到被害人陈某某、陈某甲等人阻拦,吕喜生与陈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厮打过程中,吕喜生用瓦刀将陈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吕喜生供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吕喜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称,2014年3月11日上午9时40分许,与被告人吕喜生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被告人用瓦刀将其及其家属砍伤,给身体造成极大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及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赡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97862.49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是拿刀朝被告人头部猛砍,手段凶残,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意识。被告人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请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惩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喜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

被告人吕喜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辨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邻里纠纷,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被害人也有过错,被告人当时也受了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悔罪,现也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吕喜生在南阳市卧龙区七里乡大寨村其家门口铺路砌砖时,遭到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妻陈某丙等人阻拦,致使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吕喜生与陈某某等人发生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吕喜生用瓦刀将陈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后到南阳市万和医院治疗。自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4月25日在该院住院支付医疗费15416.99元,期间各项门诊检查费377.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吕喜生供述:

2014年3月十几号上午9时许,我和陈万震、陈四(大名陈朋磊)、胡四(大名不知)、我妻子陈某乙,我们在我家门口垒墙。陈朋召过来说不让我垒了,再垒揍我。因为我家地势低,下雨容易进水,我们就想垒墙避免水流进院子里,让水流到我家西边以前的水坑里。陈朋召想把水坑垫上准备种树,所以他不让我们垒墙。接着我们就不垒了收拾东西,这时陈朋朝的姐陈某丙在二毛家房顶,拿石头砸我媳妇陈某乙,并且骂我们。紧接着,陈某丙和她丈夫陈某某、她儿子陈某甲拿铁锨过来。过来以后陈某丙打我媳妇,陈某甲和陈某某过来打我。陈某某那砖夯我头上,当时我头流血,倒在地上了。他又来打我,我急了,当时手里拿着瓦刀,就乱夯,夯到陈某某头上了。后来我媳妇陈某乙就报警了。

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2014年3月11日上午,我在家做家务,听见陈朋朝(陈某甲舅舅)后边在吵,我媳妇说“儿子过去了,你也去看看吵啥“,后来我儿子陈某甲在前边,我在后边就过去了。到了以后我没有看到陈朋朝,我就喊着陈某甲走。当时我们在幼儿园西院墙外站着,陈某乙的男人就站在我面前,我正在喊陈某甲走,他就拿着瓦刀往我头打了一下,陈振华拿着铁锨往陈某甲肩膀后边打,我扭头去看陈某乙的男人,接着我感觉到头后边又被铁锨打了一下,之后就懵了,不知道别的事了,就感觉有东西在往我头上敲。我在医院醒来的时候,发现陈某丙。陈某甲在我两侧的床上躺着。我伤在头上,看见陈某甲包着头。陈某丙喊腿疼,别的我不知道。

3、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11日上午九点,我在家睡觉,我妈陈某丙说我二舅陈朋朝在和别人吵架让我过去看看咋回事。我起床后就到幼儿园西隔墙那后看见陈振华等人(又名陈庚)在他姐家西边垒墙,我二舅当时就没在那,我就问陈振华咋回事。他说不咋。后来我爸陈某某和我妈陈某丙也过来了。我妈和陈某乙不知道啥原因,她们两个就在墙的南头撕扯起来,我往那边看时,陈振华拿把铁锨朝我脖子上打了一下,我回头看时陈振华又朝我头上打了一下,然后我两眼一黑啥也不知道就倒在地上了。等我醒来就在医院了。我父亲陈某某也受伤了,头上缝了一百多针,具体是谁打了我父亲我不知道,当时我也晕倒了。

(2)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1日上午十点左右,我和我老公吕喜生、我弟陈振华、“胡四“、陈万震、陈鹏磊等人在我家门口西边垒墙。因为我家地势比较低,一下雨雨水就流到我家的院内,我们想垒墙跟地面平让雨水顺着墙流走。那时陈朋朝过来不让我们垒,说是如果我们垒了,另外几家不愿意。因为我家西边以前是个水坑,污水和雨水汇到水坑后顺着下水道流走。陈朋朝把坑填上后在上边挖了树准备种树,他把坑填上后水就没法流走了。我们给他说不垒墙水就流到我家院内,并说坚持要垒。然后陈朋朝说让我们等着就走了。等了一会他领着他媳妇有过来了,还是不让我们垒,并说如果我们再垒,他就喊人过来。当时我们还在那垒,陈朋朝的姐姐陈某丙就在我家前面陈朋明家的房子上骂我们,还拿砖头往我身上扔,然后我老公就把握喊回家。我老公把我喊回家不一会,陈某丙手里拿把铁锨领着她老公和他儿子向我家走过来。到我家门口时,我还拿着铁锨在铲灰,陈某丙就拿铁锨往我左手打了一下,我手一疼就把手里的铁锨丢在地上,陈某丙就接着用铁锨打我后背,后来我们就撕扯在一块了。然后我兄弟陈振华过来拉我们。在我和陈某丙撕扯过程中,陈某丙老公和她儿子手里拿着砖头打我老公,并把我老公打倒在地上。后来我爸过来准备劝架,陈某丙儿子就拿起我掉在地上的铁锨开始打我爸。我兄弟把我和陈某丙拉开后,我看见我爸和我老公头上都是血,就赶紧打电话报警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