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第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光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5日20时20分许,被害人孙某在南阳市五一路王会庄村道上燃放烟花时,将古林萍小卖部门口的卫生纸引燃并引发争执,双方自行调解后再次发生口角,古林萍的兄弟被告人古某某同孙某发生口角,双方相互厮打,古某某将孙某摔倒在地,导致孙某腿部受伤。经鉴定,孙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古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20时20分许,被害人孙某在南阳市五一路王会庄村道上燃放烟花时,将古林萍小卖部门口的卫生纸引燃并引发争执,双方自行调解后再次发生口角,古林萍的兄弟被告人古某某同孙某发生口角,双方相互厮打中被告人古某某将孙某摔倒在地,导致孙某腿部受伤。经鉴定,孙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古某某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十二万元(120000元),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孙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古某某供述: 2015年3月5日晚上6点左右,我将我姐古林萍的女孩余海靓接到中建七局看烟花,晚上八点多钟,我将余海靓送回我姐古林萍处,当时我跟我妻子杨燕燕还有我儿子古皓宇一块到五一路检测线对面道内我姐开的小卖部,我们刚到门口就看见我姐古林萍同一个男的还有两个女的吵吵,后来我们进到店内,我姐同对方还在吵吵,吵着吵着就开始骂开了,我听不进去了,我就从店内出来跟对方说:吵啥哩吵,别吵了。我刚说完,对方就从对面他们的门口往我姐的小卖部门口来,过来一男一女两个人,过来后这个男的就用拳头往我头部打,还用脚往我身上踢,我被打后就还手打他,我也用拳头往他头上打,那个女的也上来斯抓我,随后这个男的将我摔倒在地,我倒地后他还上来打我,接着我从地上爬起来,又将他摔倒在地,他倒地后就大喊:我腿折了,我腿折了,随后我们双方就不再打了。 2、被害人孙某陈述: 2015年3月5日晚上8点左右,我同我丈母娘王某某在我们家门口放烟火,正放烟花时将我们对面一个小卖部门口处的卫生纸引燃了,引燃以后赶紧给对方赔礼道歉,我们掏了24元钱将这些烧着的纸买下了,本来这件事就算了,但是这个女的说,大过年的,你们将我门口的纸燃着,我丈母娘说,钱都赔你了,你还说啥哩,就这样我们双方吵了几句。我们正说话时,突然从屋里出来个胖年轻娃,大声说我们:吵啥哩,吵啥哩。我说咋,接着我就听见这个女的对这个胖年轻娃说,赶紧打电话让人过来。具体说让谁过来我也没听清楚,我一听他们要纠集人,我就到马路中间问这个娃想干啥哩,这个胖年轻娃上来就用拳头往我头部打。接着我俩就相互厮打开了。我俩都是赤手空拳殴打对方,打着打着他将我打到我丈母娘的房子旁边,他用脚往我右小腿脚裸处踹,踹好几脚,当时他踹到我右小腿上后,我就听见“啪”的一声响,并且我已经感受到我右小腿被踹骨折了,我说我腿折了,他又往我右小腿踹了几脚,并且还说我:你腿折了,还能站着大声说话,后来我就站不住了,随后就躺在地上了。后来有人打了110报警,没多大一会卧龙岗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处置,将我腿打折的胖年轻娃还在现场没走,随后民警将他传唤到卧龙岗派出所。后来120也来了,将我接到南阳市骨科医院救治。 3、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5年3月5日晚上8点左右,我同我女婿孙某在我们家门口放烟火,正放烟花时将对面小卖部门口处的卫生纸引燃了,引燃以后我们就赶紧跟她赔礼道歉,我们问烧的纸价值多少钱,这个女的说24元,我们就给她掏了24元钱将这些烧着的纸全部买下了。本来这件事就算了,但是这个女的说,大过年的,你们将我们门口的纸燃着,我要是不吭气,你们都算了,我说,钱都陪你了,你还说啥哩,就这样我们双方争吵了几句。正说话时,突然从屋里冒出来了年轻胖娃,后来才知道是古某某,他用手指着我们说:吵啥哩,吵啥哩,你们还说啥哩。我女婿孙某听见古某某说我,就说古某某:钱都陪你了,你们还说啥哩。他俩就吵开了,我上去劝孙某不要同他们吵吵,后来我看见卫生纸边上冒烟,我就将卫生纸拎回家扔到水盆里。刚进院两三分钟,我就从院里出来,我刚到大门口就看见古某某和孙某厮打着了,古某某将孙某摔倒在地,旁边还有两个女的和一个年轻娃在旁边厮抓孙某,我看见后就赶紧过去拉他们,不让他们厮打孙某,这时孙某已经被古某某打倒在地,孙某躺在地上大声喊:我腿折了,我腿折了,旁边还有个人说:你腿折了,你还能乱喊。后来有人打了110报警,没多大一会,卧龙岗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处置,古某某当时还在现场,随后被传唤去派出所了,后来120也来了,当时我气的心脏病、高血压都犯了,120车将我送到南阳市卧龙医院救治,后边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4、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5)01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鉴定意见:孙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5、书证 (1)被告人古某某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古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古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材料 证明被告人古某某无前科。 (3)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 证明2015年3月12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告人古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孙某120000元,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孙某的谅解。 (4)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古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卧龙岗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至卧龙岗派出所四大队接受讯问。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古某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