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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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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文彦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彦,男。 辩护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彦犯交通肇事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彦,男。

辩护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彦及其辩护人乔梦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3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文彦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豪爵两轮摩托车,沿着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王岗村西侧的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X033线33KM+550M处时,将前方被害人贾聚茂驾驶的同向行驶的自行车撞倒。事故发生后,张文彦驾车逃逸,贾聚茂又被其他车辆推压,造成贾聚茂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文彦与将受伤倒地的贾聚茂推压后逃逸的车辆驾驶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贾聚茂无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彦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文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文彦的辩护人乔梦麟认为,被告人张文彦亲属已与被害人贾聚茂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文彦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豪爵两轮摩托车,沿着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王岗村西侧的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X033线33KM+550M处时,将前方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贾聚茂撞倒在地。被告人张文彦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贾聚茂倒地后又被后边行驶的其他车辆碾压致死。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文彦与后边过往车辆将受伤倒地的贾聚茂碾压致死后逃逸的车辆驾驶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贾聚茂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文彦亲属于2015年4月24日与被害人贾聚茂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文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70000元,已支付16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6年4月20日前支付。取得了被害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物证:

(1)、被告人张文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查询记录各两张。

证实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记录、无证驾驶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机动车。

(2)、接受案件登记表一份、110登记表一份。

(3)到案经过一份。

证实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

(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证实现场勘查情况。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6)、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7)、被害人贾聚茂尸体解剖照片。

证实贾聚茂因身体受到巨大钝性暴力,造成其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证实被告人张文彦与将受伤倒地的贾聚茂推压后逃逸的车辆驾驶人共同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贾聚茂无责任。

(9)、被害人贾聚茂家庭成员情况材料。

(10)、赔偿协议及调解书。

2、证人证言

(1)、朱某某证言:

2014年12月31日晚饭后我送我岳母回家,进入英庄镇贾营村在路上看到有一辆自行车倒地,旁边五六米远躺着一个人,我想停下来查看又怕说不清,后来我还是停在距离躺下的人西边50米左右的地方拨打110,派出所的人来后让我帮忙招呼现场,我下车示意过往的车辆注意,我呆几分钟就回家了。

证实报案的情况及看到现场的情况

(2)、证人贾某甲证言:

2014年12月31日20时17分,我爸给我二姐、大姐打电话,我大姐说当时听见我爸哼哼着,也没说话。后来派出所警察用我爸的电话给我大姐打电话,问我姐这个手机号是谁的,我姐说是她爹的,派出所的人问我姐,你爸是不是经常骑着自行车。我姐说是,我姐说我爸叫贾聚茂。派出所的人说,我爸发生交通事故了。

证实贾聚茂出事后给家人打电话的情况。

(3)、证人贾某乙证言:

2014年12月31日晚上八点多,我用我的手机18606650101给我爸15514187250手机打电话,只听见我爸让我给我姐说,让我姐给他打电话,后来我就挂机了。我就给我姐打电话,我说:爹也不给我说话,让你给他打电话。后来我听我姐说8点29分我姐给我爸打电话,我爸未接,紧接着我爸给我姐打过来,也没说什么,我姐就挂机了。我爸应该是当晚骑着自行车去英庄,我爸的女朋友是英庄的,他晚上经常去英庄。…我是当天晚上十点多知道我爸出事的,警察用我爸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的。

证实案发当晚贾聚茂出事前后与家人联系的情。。

(4)、证人贾某丙证言:

我是贾聚茂的长女,2014年12月31日晚上8:21我妹打电话给我说我父亲找我,当晚8:30左右我给我爸打电话,直到铃声响完自动挂断也没人接,过了很短的时间我爸给我打过来,为了省我爸的电话费我挂断打过去,我爸接通了,有一点点声音,但没有说话的声音,我喊了几声,没有人应声,我认为手机没信号,就挂断了。再后来拨打就没人接听了。…我妹贾某乙说,她接我爸的电话时间是当晚19:54,通话5分钟,在此期间听见电视机的声音,说明他晚上八点前还没出门。…我爸去英庄镇派出所对面的王英菊家,他基本上每晚都过去住。

证实贾聚茂出事故前后的活动情。

(5)、证人张某甲证言:

2014年12月31日晚上九时许,我在英庄镇家里的诊所,有一个男子面部受伤来我诊所看病,我一看是张书羊的儿子,感觉他伤势较重,我就骑着摩托车带他去镇卫生院包扎。胡医生处理后我又给他带回诊所,他自己回家了。他说他骑着摩托车摔伤的,说没有撞着人。后来我见到他妻子问,她说说不清,或许是汽车碰着了。

证实张书羊的儿子案发当晚受伤包扎的情况。

(6)、证人何某证言:

我是张文彦的妻子,2014年12月31日晚上我已经休息了,我大女儿看见她爸头上流血了,我问张文彦,他说骑着摩托车走到贾营路段撞着自行车摔倒了,我问他情况他说我都快死了还问啥。第二天我问他咋回事,他说骑着摩托车行驶到贾营路段,有几辆汽车照的看不见路,他撞着自行车了,…摩托车的前大灯灯罩、仪表盘、前泥瓦、前牌子、前保险杠均坏了,我骑着去歪子镇摩托车修理铺修理的,花了260元。后来张文彦的小姑说是小车轧死的,不是张文彦轧死的,要是去自首不是冤枉了。

证实张文彦肇事后的情况。

(7)、证人许某某证言:

…有一个女子骑着一辆红色摩托车来修理,要求换大灯、仪表、大灯罩,再调一下车把,我让她第二天来取。第二天她来付了268元的费用把车骑走了。摩托车是豪爵127-7A,银豹牌子,拆除的零件在垃圾堆里。

证实何某去修理肇事摩托车的情。。

3、被告人张文彦供述:

2014年12月31日20时许,我骑着红色豪爵摩托车行驶至贾营加油站西边,迎面过来几辆越野汽车,照的我看不见路面,接着我看见前面有一辆自行车,我赶紧向北边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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