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3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韩晋,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一、被告人张文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张文清退赔被害人闫某甲160980元;退赔马某某、史立伟145000元;退赔张某甲77800元;退赔李某109400元;退赔李某某106000元;退赔张某乙90000元;退赔张克群67000元;退赔方某某62700元;退赔胡某某58000元;退赔贾某某、路少军41000元;退赔闫某乙43200元;退赔张某23760元;退赔许某某17600元;退赔党某某15000元;退赔周某某13800元;退赔刘某503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文清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做出了(2014)南刑一终字第00071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清及其辩护人韩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文清在担任南阳市卧龙矿蜡制品工艺厂厂长及南阳市旭升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多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81540元。其中: 1、2001年9-10月,被告人张文清分4次非法吸收闫某甲存款160980元; 2、2002年6月8日,被告人张文清分3次非法吸收马某某、史立伟存款145000元; 3、2001年3-9月,被告人张文清分3次非法吸收张某甲存款77800元; 4、2001年1-9月,被告人张文清分3次非法吸收李某存款109400元; 5、2002年7-8月,被告人张文清分2次非法吸收李某某存款106000元; 6、2002年9-12月,被告人张文清分4次非法吸收张某乙存款90000元; 7、2000年6-8月,被告人张文清分2次非法吸收张克群存款67000元; 8、2002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文清分3次非法吸收方某某存款62700元; 9、2002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文清非法吸收胡某某存款58000元; 10、1999年9月-2000年12月,被告人张文清分2次非法吸收贾某某、路少军存款41000元; 11、2002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文清分2次非法吸收闫某乙存款43200元; 12、2000年12月-2001年10月,被告人张文清分2次非法吸收张某存款23760元; 13、2001年5月,被告人张文清分2次非法吸收许某某存款17600元; 14、1999年12月,被告人张文清非法吸收党某某存款15000元; 15、2002年4月5日,被告人张文清非法吸收周某某存款13800元; 16、2002年7月,被告人张文清分3次非法吸收刘某存款503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张文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不持异议。辩称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包括的利息部分应予扣除。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还款,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文清在担任南阳市卧龙矿蜡制品工艺厂厂长、南阳市矿蜡制品工艺厂厂长及南阳市旭升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多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81540元。其中: 1、2001年9-10月,被告人张文清分4次非法吸收闫某甲存款160980元; 2、2002年6月8日,被告人张文清分3次非法吸收马某某、史立伟存款145000元; 3、2001年3-9月,被告人张文清分3次非法吸收张某甲存款77800元;2004年被告人张文清还款5000元。 4、2001年1-9月,被告人张文清分3次非法吸收李某存款109400元; 5、2002年7-8月,被告人张文清分2次非法吸收李某某存款106000元;借款后被告人张文清还款300元。 6、2002年9-12月,被告人张文清分4次非法吸收张某乙存款90000元; 7、2000年6-8月,被告人张文清分2次非法吸收张克群存款67000元; 8、2002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文清分3次非法吸收方某某存款62700元;借款后被告人张文清还款500元。 9、2002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文清非法吸收胡某某存款58000元; 10、1999年9月-2000年12月,被告人张文清分2次非法吸收贾某某、路少军存款41000元;借款后被告人张文清还款3400元。 11、2002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文清分2次非法吸收闫某乙存款43200元; 12、2000年12月-2001年10月,被告人张文清分2次非法吸收张某存款23760元; 13、2001年5月,被告人张文清分2次非法吸收许某某存款17600元; 14、1999年12月,被告人张文清非法吸收党某某存款15000元; 15、2002年4月5日,被告人张文清非法吸收周某某存款13800元; 16、2002年7月,被告人张文清分3次非法吸收刘某存款50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文清未向被害人退还赃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文清供述: 1991年雷广志投资办了矿蜡制品工艺厂,我负责管理。到1998年厂子改制为南阳市旭升实业有限公司,我担任法人代表。因经营发展需要,我向闫某乙、张克群、张某甲等人借了不少钱,借的钱我写的有借据,还签有名,盖公司章。后来厂子经营不善倒闭了,钱也还不上,我就带着家人到厦门打工·····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闫某甲陈述: 大概是1998年时候,我通过我弟弟闫某乙找到张文清,我和老伴王宜民陆陆续续在他那里存了10多万,中间我要用钱,取了2万元。后我女婿于克州也在他那里存了5万元。到2001年我去找他要钱,他没钱还了,换了借条把利息从1分2降到了6厘,数额是本金和利息。再后来找不到人了·····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2000年左右,我通过闫某乙认识张文清,他是南阳市旭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我给他交过3次钱,包括史立伟的钱在内,一共是145000元,他说给我1分息。他给我打有借条,有签名及公司盖章。2002年6月,他说利息太高,重新打了借款单,把利息降为6厘。后来他离开南阳,我就联系不上····· (3)被害人闫某乙陈述: 大概是1998年,一同事想存高息让我帮忙。我通过雷广志找到张文清,他答应给2分息,本金随时都可以归还。后来大家都通过我找张文清,把钱存他那里。我每次去给张文清钱,他都打有借条。我自己也有钱在他那里,还有43200元没还。后来我把借条换成我儿子、女儿的名字,他把利息从1分8改成6厘。到2001年春节前后,有些人到张文清那里要钱要不回来了,我也没要回来。2002年9月份,听说张文清跑了····· (4)被害人张某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