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方豪亚,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方豪亚、被告人张某乙、被害人柳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马元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与柳某某登记结婚,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张某乙相识,两人发展为恋爱关系并同居。被告人张某乙在2013年底左右得知被告人张某甲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两人继续保持关系,并于2014年10月份在南阳市圣玛医院为被告人张某甲生育一子。在张某乙分娩期间,两人以夫妻名义公开活动,并以夫妻名义办理入出院手续,接受医疗服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被害人柳某某陈述、证人冯某、程某某、梁某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愿意对柳某某受到伤害尽力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提出:张某甲与张某乙构成重婚罪证据不足,二人行为具有隐蔽性、不公开性,应认定为临时的非法同居行为。 被告人张某乙辩称:对不起被害人柳某某,自己也是受害人,接受法院的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与柳某某登记结婚,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张某乙相识,两人发展为恋爱关系并同居。被告人张某乙在2013年底左右得知被告人张某甲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两人继续保持关系,并于2014年10月份在南阳市圣玛医院为被告人张某甲生育一子。在张某乙分娩期间,两人以夫妻名义公开活动,并以夫妻名义办理入出院手续,接受医疗服务。 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柳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女孩张某丙由柳某某抚养,张某甲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万元,另张某甲一次性补偿柳某某人民币15万元,上述款项人民币30万元已履行,被害人柳某某对张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我曾用名孙某,孙某是我上中专的名字…我和柳某某已结婚5年,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矛盾,在2013年四五月份我认识了曾在人民路金皇冠婚纱摄影店工作的张某乙,逐渐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后来张某乙怀了我的孩子,大概今年八九月份的时候我们就在南阳市车站南路桂花城小区内租了一套单元房,我偶尔去住,到大约10月份,张某乙到了预产期并住到了南阳市圣玛妇产医院,我当时陪护,并于手术前在医院的授权委托书、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文书上签上了我曾经上下时用过的叫孙某的名字…我当时在医院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是与产妇以夫妻的关系,在家属栏里签了我的名字孙某…我当时陪同张某乙,我以家属的名义在旁边听从医护人员的交代的注意事项……。 (2)被告人张某乙供述: ……我和他(张某甲)2013年7月份通过日常工作认识的,认识两三个月后发展成了恋爱关系并住在一起。刚开始在一起的时候我就知道他有一个女儿,但当时他说他已经离婚,后来在2013年底的时候,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发现他没有离婚,他还有一个妻子叫“柳英”,后来我们继续交往,大约2014年1月份的时候我怀了张某甲的孩子,到2014年6月份的时候我辞了金皇冠的工作,并于2014年8月底在桂花城小区租了一套单元房…当时房租是我给的,张某甲没掏房租钱,我租房子之前跟他说过,他也同意。我在桂花城小区租住期间没有和邻居接触过。我是2014年10月20日去圣玛妇产医院住的院,住院的时候,张某甲和我一起去的,住院时的手续、住院费都是他办理缴纳的。10月21日我做了剖腹产手术生下一个男孩,10月25日左右出的院…在医护人员交代住院注意事项过程中,张某甲一直以我爱人的身份坐在旁边听,且向工作人员表示同意遵守。在手术之前的授权委托书、手术知情同意书上都是张某甲签的名,在和我的关系一栏内是他自己写的“夫妻”,不过他签的名是孙某。生小孩我父母、邻居知道,因为我以前有过一次婚姻,我家只是对外说又结婚生了小孩,但邻居们都不知道是谁,也不知道是干什么的。第一次婚姻我是2009年左右和孙帅结的婚,当时只是办了婚姻,没有领结婚证,2010年左右就不在一起生活了……。 2、被害人柳某某陈述: 我丈夫真名叫张某甲,他还有一个名字叫孙某。我和我丈夫张某甲2010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当年12月生了女儿,婚后我们和公婆住在种子站家属院。后来不久我就去社旗开眼镜店了,在这期间,我感觉我丈夫好像外边有女人,但是没有任何证据,于是我就于2013年7、8月份回到南阳,回来后我就到了公司工作,期间从他手机上,公司账目上发现他和一个叫张某乙的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我从他手机上发现她和张某乙的聊天内容,双方以夫妻相称,并且得知他们在南阳市滨河路桂花城小区D5楼2单元501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我们公司的账目上还有张某甲打给张某乙现金的帐…后来我有从他短信中得知张某乙已经怀孕,并且在一次信用卡查询时发现有南阳圣玛医院的消费记录,于是我就在她出院的那天跟着他并用手机拍下了当时的情形…没吵架的时候张某甲一般晚上在家,有时偶尔也不在,如果我俩吵了架,他就半个月或者一个月的不露面……。 3、证人王楚证言: (1)证人梁某某证言: 我于2011年在南阳市滨河路桂花城购得多层楼D5栋2单元501室房一套…2014年8月25日租给一个叫张某乙的女子…当时和她一起去的还有一个穿制服女的,看服装应该是在婚纱摄影店工作,张某乙当时看应该是怀孕了,我问租房情况,她说自己的房未交工,需要租一年,她称自己的老公是跑车的…我没有见过张某乙老公,房子出租后我也没来过……。 (2)证人冯某证言: ……我认识(张某乙),我是她住院手术期间的主管医生…(张某乙住院期间)有人陪同,是一个叫孙某的…我以前就认识孙某,他是我一个同学柳某某的丈夫,他真名叫张某甲…我和柳某某是同学,她和他丈夫张某甲(孙某)因婚姻一直有矛盾,因为她知道她丈夫外面有一个叫张某乙的女人,张某乙没生产之前张某甲曾在我们医院使用信用卡刷卡缴费做过产前检查,后来被柳某某知道后就让我留意这个女人。张某乙10月20日住院时我就注意到了,但是出于医生保护病人隐私的需要,我一直没有告诉柳某某。张某乙住院当天我没看见张某甲,我是第二天张某乙刚做完手术在手术室门口碰见他的,他和一个老太太一起,医生让家属接手病号,他说他就是并接手后送到了病房,后来住院期间一直是张某甲(孙某)陪护照顾,医院的人都认为他是张某乙的丈夫…在我们医院刚出生的小孩是张某甲和张某乙他们生的,不过只有我知道他们的关系,医院的其他职工都以为他们是夫妻,因为剖腹产手术之前需要医生和病号谈话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手术知情书等文书,当时是做手术的李意医生和他们双方谈的话,他俩都说是夫妻关系,并且在医院的授权委托书、手术知情书上各自签了名,上面注明的也是夫妻关系,加上后来的术后沟通、出院沟通都说他俩以夫妻名义签署的,所以我们医院的其他人都认为他俩是夫妻关系…张某甲在我们圣玛医院的签字都是使用孙某这个名字,当时我发现了我曾经问过他,他说张某甲是他的真名,孙某是他用的假名……。 (3)证人程某某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