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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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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辉伪造企业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犯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逮捕,11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羁押2个月3日),12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犯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逮捕,11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羁押2个月3日),12月24日被逮捕,2015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羁押23日)。

辩护人刘岩红,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共进行了两次,第一次系公开开庭审理,第二次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岩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陕西省康乐制药厂管理制度,伪造陕西省康乐制药厂《关于在三门峡市设立办事处》等文件,私刻陕西省康乐制药厂驻三门峡办事处印章,在三门峡市三门峡银行和平路支行开设陕西省康乐制药厂驻三门峡办事处账户,致使三门峡市中医院应付陕西省康乐制药厂货款554606.2元汇到其私自设立的陕西省康乐制药厂驻三门峡办事处账户上,后未经陕西省康乐制药厂批准从陕西省康乐制药厂驻三门峡办事处账户支取30余万元的销售提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解其是经口头请示厂长王某某同意后,让办公室工作人员打印的《关于在三门峡市设立办事处》等文件,并辩解其从陕西省康乐制药厂驻三门峡办事处账户上支取的30余万元中含有货款,并不都是提成,对指控的其他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陈某某负责陕西省康乐制药厂与三门峡市中医院的药品销售业务。2010年1月3日,陈某某代表陕西省康乐制药厂与三门峡市中医院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药品购销合同,后陈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向三门峡市中医院供应药品。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三门峡市中医院拖欠陕西省康乐制药厂货款554606.2元。

2011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为向三门峡市中医院催要货款,违反陕西省康乐制药厂管理制度,伪造陕西省康乐制药厂《关于在三门峡市设立办事处》等文件,私刻陕西省康乐制药厂驻三门峡办事处印章,在三门峡市三门峡银行和平路支行开设陕西省康乐制药厂驻三门峡办事处账户,致使三门峡市中医院应付陕西省康乐制药厂货款554606.2元汇到其私自设立的陕西省康乐制药厂驻三门峡办事处账户上,后未经陕西省康乐制药厂批准从陕西省康乐制药厂驻三门峡办事处账户支取30余万元的销售提成。

另查明: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向陕西省康乐制药厂退还3175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0年年底,三门峡中医院总共欠我们药款50多万元。2011年年初,我主要工作就是催要药款。因为三门峡市中医院的资金紧张,催款困难,我和三门峡市中医院财务科和院领导商量,在三门峡市开设一个我们厂在三门峡的银行账户以便于支付我们厂的货款。我就打电话请示王某某厂长,王厂长同意开这个账户。然后我到银行咨询了开企业账户需要准备的资料,让微机室的工作人员给我准备开设办事处账户时所拿的委托书、成立办事处的文件等资料,具体是宋某、申某某、朱某某他们中的谁打印的我记不清了。我拿着这些资料让办公室主任庞某某盖章,我给她说在三门峡开个办事处银行账户,我已经给厂长说过了,厂长同意了,她就给加盖了相关公章。因为开户需要陕西省康乐制药厂驻三门峡办事处的公章和经办人的公章,所以我自己刻的。刻章这个事没人知道。

另供述:厂里销售政策是谁从厂里拉货,谁按照厂里规定的出厂价格交清货款,因为我负责给三门峡中医院供货,所以我自己先垫付货款交给厂里。从2008年开始,我们厂多次收到中医院的现金货款是我个人垫付的货款,等中医院回款到厂里的时候,回款的钱我又充当货款了。中医院把余款打到驻三门峡办事处的账户上,因为余款是我先期垫的钱和我的提成,这些钱就是我自己的了,打到三门峡办事处的账户上,我自己取的方便,如果打到厂里的账户上,还有很多手续需要审批,钱到我手里比较慢,还有就是医院要钱不好要,开这个账户要钱方便。

(2)证人苏某某(陕西省康乐制药厂改制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证言:陕西省康乐制药厂在2012年以前是军工企业,隶属兰州军区后勤部,属于国企,法人是王某某。2013年转交地方,现隶属西安利君集团下属企业。2014年5月底,我们集团成立了康乐制药厂改制领导小组,负责该厂体制、生产、管理的改制工作,我任副组长。2014年8月15日,我们到西安市临潼区工商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工作人员告知我们不能销户,因为我们厂在三门峡市设立有转账账户,经向领导汇报和调查,我们厂没有在三门峡设立过办事处和银行账户。2011年以前,厂长助理陈某某负责三门峡中医院的业务。

(3)证人王某某(陕西省康乐制药厂原厂长)的证言:陕西省康乐制药厂在2013年11月5日之前,是兰州空军福利性家属工厂。我们厂只有两个账户,一个基本账户,一个是养老账户,这两个账户都是兰州军区后勤部批准设立的,军区不允许设立其它账户。关于在三门峡成立办事处的事情,没有人给我汇报过。中央和军委都有规定,不让成立办事处。如果上级允许设立办事处,需要我们厂党委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下来,如果需设账户,需要经兰州军区后勤部财务处批准。

销售人员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加销售费用,基本工资每月从财务上领取,销售费用就是药品对外的销售价减去厂里规定药品的最低价和相应的税收。对外销售价和药品的最低价的比例品种多,不同的药品销售费用不同,大概销售费用占到销售价的15%左右,个别品种占到20%左右。负责三门峡地区的业务员是陈某某。业务员拿着我签过字的手续去开票,去送货,回来结算销售费用。

(4)证人余某某(陕西省康乐制药厂财务科科长、党委委员)的证言:陕西省康乐制药厂是军工企业,是兰空后勤部下属企业,2013年2月28日停产,2013年11月5日整体移交给利君制药集团。我们厂是2008年6月份开始给三门峡市中医院供应药品,2010年12月份停止供应,到2011年1月份最后一笔销售货款付清。我们厂的陈某某负责三门峡市中医院的销售。我不知道陕西省康乐制药厂设立三门峡办事处。我们厂属于军工企业,部队不允许扩大经营,不让在各地设立办事处。销售人员的工资是最低工资加业务提成,提成就是同一种药品的销售价减去我们厂药品最低价,然后销售员拿红票来充帐,把提成取走。如果医院给我们转账,业务员应拿着厂长签过字的红票到我跟前领钱,陈某某为了规避厂长签字,自己多次垫钱,给我说是医院给的钱,然后拿着没有签字的红票在我跟前多次冲账抵现金,我们统计出来,他给我的红票有31万多元都没有厂长签字。

2006年我被任命为陕西省康乐制药厂党委委员,我们厂签发红头文件需要经过厂里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厂长签字才能签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