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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云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74年5月31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二街坊28号楼1单元6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74年5月31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二街坊28号楼1单元6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同年4月22日被逮捕,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白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宁润铁(已判决)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成立三门峡市鸣腾肥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担任三门峡市鸣腾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13年以来,宁润铁先后两次给三门峡市鸣腾肥业公司打款280万元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被告人王某指示鸣腾肥业公司出纳刘某将上述款项中的80万元存入其哥哥王某甲在三门峡银行的账户非法据为己有,将剩余款项部分用于鸣腾肥业生产经营及拆借他人,剩余的20余万元据为己有。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辩解其没有将单位款项占为己有。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王某职务侵占罪名不能成立。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宁润铁(已判决)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资金成立三门峡市鸣腾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腾公司),由被告人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13年3月12日,宁润铁向其注册成立并控制的三门峡亿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财务人员路某某出具100万元借据后,让路某某给王某100万元用于鸣腾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路某某按照宁润铁吩咐于同年3月14日代亿通公司总经理宁长青将银行卡上100万元转给鸣腾公司出纳刘某银行账户,刘某于同年3月19日又按照宁润铁吩咐将该100万元转至王某农行6228492070011424511账户。2013年3月30日,亿通公司灵宝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分别从鸣腾公司借款70万元(王某农行6228492070011424511账户支出)、亿通公司借款30万元。同年6月5日,张某某将100万元归还给亿通公司。因王某向张某某追要鸣腾公司的70万元,宁润铁向鸣腾公司出具“2013年3月30日借款70万元”借据后,将张某某向鸣腾公司出具的70万元借据归还给张某某。

2013年5月16日,路某某按照宁润铁吩咐将宁润铁银行62284920700103022619账户200万元转至鸣腾公司出纳刘某银行账户用于鸣腾公司日常生产经营。2013年5月24日,王某让刘某将100万元存入其农行6228492070011424511账户上由其代为保管,鸣腾公司需要用钱时予以支取。2013年6月14日,王某向鸣腾公司财务人员出具180万元借据后,当日又让公司出纳刘某将80万元存入其哥哥王某甲在三门峡银行的账户抵顶他人银行存款任务。

另查明:1、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2月11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4年4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并口头传唤王某到公安机关,当日对王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在依法追缴宁润铁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赃款过程中,分别于2013年7月26日、同年9月18日依法冻结王某农行6228492070011424511账户资金613676.81元、王某甲三门峡银行6224418001597716账户资金880083.69元。

3、王某农行6228492070011424511账户既有鸣腾公司资金,亦有个人资金,既用于鸣腾肥业生产经营,亦有个人消费。至2013年9月份,转给刘某20万元用于鸣腾公司生产经营,另支付三门峡市质监局对鸣腾公司的罚款以及鸣腾公司修车、加油、公司人员旅游费用等356950元。

4、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亲友向三门峡市处置亿通公司非法集资工作专案组缴款104.733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供述:鸣腾公司于2012年11月注册成立,公司是宁润铁投资的,他让我当法人代表。2013年3月份我到公司开始负责,他一个月给我工资6000元。2013年3月19日,宁润铁给我银行卡上打了100万元(亿通公司路某某给我转的100万元)用于鸣腾公司的开支。此后,张某某急需用钱从亿通公司借30万,从我这里借70万元。他写了一张70万元借条在鸣腾公司出纳刘某处,他还钱的时候直接还给宁润铁100万元(亿通公司100万元),其中包括我的70万元。宁润铁没有把钱给我,他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把张某某的借条撕掉以后写了一张70万的借条放在刘某处,刘某把借条的原件交给我了。

2013年6月份,宁润铁给鸣腾公司用于生产经营200万元,鸣腾公司用了20万元,剩下的这180万元由我保管,我给财务上打的有借据。鸣腾肥业运转需要钱时,我再给鸣腾肥业。因为钱放在财务上,有时候宁润铁会去财务上取,钱由我保管宁润铁取不走,可以确保鸣腾公司用。当时我朋友姚三说他在三门峡银行工作的战友王某乙想要100万顶任务,如果有钱了让我存过去,我就让刘某取了80万元存到了我哥王某甲在三门峡银行开的账户里面。这180万元现在还剩余60多万在我农业银行6228492070011424511这个卡上面。我个人的银行卡资金和鸣腾公司给我转的资金都是交互使用的,这个需要对我所有和鸣腾公司之间的账目进行清算,这样才能算清楚。

另供述:我给鸣腾公司现金20万元、报销单据356950.00元,共计556950元。宁润铁买房子从我卡上支出306003.00元,他儿子宁青峰买车从我卡上支出189745.00元。

2、亿通公司实际控制人宁润铁证实:2013年3月14日,出纳路某某代宁常青转给刘某的100万是亿通公司的钱,是我给王某的。同年5月16日,王某当时说鸣腾公司进货需要用钱,我让路某某从我农行卡上给鸣腾公司出纳刘某转200万元,这钱也是亿通公司的。我给王某打的70万元的借条是2013年3月30日前后的事,当时灵宝亿通分公司要给别人放贷款,因为资金不够,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是还需要70万元,我就给王某打电话,让她先从鸣腾厂拿出70万借给张某某。王某安排出纳刘某从王某的银行账户上取的现金给了张某某,张某某给王某打的借条。过了半个月,张某某说因为借鸣腾厂70万的事和王某闹翻了,他说70万已经还了,具体怎么还的我不清楚,手续一直没有抽回来。为了不让张某某和王某吵架,我找到刘某,把张某某的欠条抽了,换成我借到70万的借条。

另证实:2013年6月份,王某给三门峡银行王某甲账户上存款80万元,我知道这件事,具体谁给我汇报的我记不清楚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