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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少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少辉,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2007年1月8日因犯侵占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少辉,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2007年1月8日因犯侵占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少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少辉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一街坊8号楼1单元4楼西户,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进入被害人郭某家中盗走300元现金、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对、黄金转运珠六个,后交由他人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5630元,被盗黄金戒指价值1158元,被盗耳钉价值602元,共计7390元。案发后,收购黄金首饰的许某某退缴6232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少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少辉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付某某、许某某的证言;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物证开锁工具、照片及被告人张少辉的户籍证明、前罪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少辉入户盗窃,共计价值76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少辉盗窃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少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少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少辉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少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少辉的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犯罪工具开锁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赵 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