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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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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四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怀林,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怀林,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宗明、习海刚,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藏书,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长玉,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丁友,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监视居住。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怀林、曹藏书、李长玉、李丁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怀林、曹藏书、李长玉、李丁友及李怀林的辩护人朱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月14日凌晨,濮阳县五星乡苏楼村苏某甲窜至濮阳县八公桥镇主布村村民李怀林家入室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苏某甲被抓获后,遭到被告人李怀林、曹藏书、李长玉、李丁友等多名村民殴打。苏某甲当天在八公桥卫生院治疗,随后转院至濮阳县人民医院,2014年7月21日中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苏某甲系躯体广泛性软组织挫伤致肾功能衰竭而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怀林、曹藏书、李长玉、李丁友并宣读了其供述,被害人苏某甲陈述,证人李某甲、曹某某、刘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苏某甲住院记录及诊断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怀林、曹藏书、李长玉、李丁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四被告人从宽处罚。

被告人李怀林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与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怀林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真诚悔罪,又系初犯,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曹藏书、李长玉、李丁友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与定性无异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主动到案,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凌晨,濮阳县五星乡苏楼村苏某甲窜至濮阳县八公桥镇主布村村民李怀林家入室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苏某甲被抓获后,遭到被告人李怀林、曹藏书、李长玉、李丁友等多名村民殴打。苏某甲当天被送往八公桥卫生院治疗,随后转院至濮阳县人民医院,2014年7月21日中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苏某甲系躯体广泛性软组织挫伤致肾功能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2014年12月15日中午,侦查员在八公桥派出所给李怀林打电话,让其主动来派出所,并让李怀林通知曹藏书、李长玉、李丁友一起到派出所。当日中午李怀林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当日下午曹藏书、李长玉、李丁友一起到八公桥派出所。

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怀林、曹藏书、李长玉、李丁友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等共计人民币十二万元整,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怀林供述证实2014年7月份某日晚,我和我媳妇在家睡觉时有人进入房间偷我家的电动三轮车被我们发现了。我起床后边追喊大家起来抓贼,我一喊村里好多人都起来了。小偷苏某甲在跑的过程中被我堂叔李长玉发现,他跑我堂叔就追,我听到我堂叔的声音后也一起追。当时村里好多人也朝我堂叔跑的方向追。苏某甲跑到俺村西南时因为不熟悉掉到河沟里了,他从河沟里出来后在玉米地被俺村的李某乙和卢某乙抓住了,他们俩刚抓住我和我叔李长玉、李丁友、曹藏书等人也都到了。苏某甲当时手里拿着两三个铁制的“T型”锥子,还有个深色的马虎帽。他跑到我家偷东西,我很气愤,就用右手朝苏某甲脸上打了几巴掌,用脚跺了他几脚。当时好多人都乱打他,有用手、拳头或者脚踢的。最近被偷的人家很多,大家对小偷很生气。因为人多,又是夜里,谁参与打的我没记住名字。我问他来俺村偷过几次,他说偷过三次,偷过四只羊、一辆三轮摩托车还有一辆两轮电动车,他说的这些东西都是我的,我问他都咋处理的,他说把羊卖给五星集的了,说摩托车和电动车卖给五星的相恩了。最后俺村的会计刘某甲过去了,我媳妇从家里拿了一根绳子,我把苏某甲绑住了。俺村的会计打110报警,一会派出所的就来了。刘某甲让我和卢某甲、刘某乙、李长玉一起把苏某甲抬到三马车上送到派出所里。我们先去的八公桥卫生院,当时苏某甲受伤了,医生看了看听了听说没事,我们又把苏某甲拉到了派出所。

2、被告人曹藏书供述证实2014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小偷去李怀林家偷东西被发现了,李怀林喊抓贼我就起来了。当时街上有好多人都往村西头南边跑,男女都有,有几十人,最后小偷在俺村西头的玉米地里被抓住了,具体谁抓住的我不知道。我走到时李怀林、李长玉、李丁友都在,当时小偷还带着马虎帽子,也不知道谁手里还拿着个T字型锥子。我们一起将小偷拉到俺村西边的路上了。当时李怀林问他了几句话,小偷承认来俺村偷东西了。当时也乱,不知道谁把他的手脚给绑住了。我在路边顺便捡了一根木棍朝小偷屁股上打了一下,我打时旁边有好多人有人用脚跺,有人用鞋打,都往他屁股上打,其他打什么地方我没注意。木棍有两尺长,和小擀面杖粗细差不多,打完小偷后将木棍扔路边上了。一会派出所的来了,俺村的人和派出所的一起把小偷送到派出所了。当时我没看小偷身上流血。

3、被告人李长玉供述证实2014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我听见胡同里狗叫,又听到有人喊,我就起来了。我看到前院桃树下站个人,我一问他就跑,我就喊抓贼,邻居们都起来撵,小偷跳河里后被抓住了。小偷被抓住后,我想起我家电动车被盗的事,一恼就找了个木棍朝他腿上打了一下,还用脚踢了他的脚一下。我是在地上拾了个杨树或柳树的干棍子,大拇指那么粗,长有50公分。我到现场时已经有好多人,我记得有刘某甲、李怀林、曹藏书、李丁友,隔了没多久派出所的就到了。抓住小偷时,他手里有个手电筒、头罩,裤兜里有两个“T”型锥子。我去了之后才知道小偷去李怀林家偷电动车被李怀林发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