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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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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81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华,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因涉嫌贪污罪,201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濮阳市公安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81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华,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因涉嫌贪污罪,201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国善,系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华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华、辩护人李国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张文华在担任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村乡民政所副所长和所长期间,利用负责胡村乡优抚款发放的职务便利,以已经死亡的原优抚对象贾某乙(贾玉生)、吴某丁、贾某戊、马某某、刘某丙、张某甲的名义,骗取国家优抚款合计194971.8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文华,宣读了被告人张文华供述,证人崔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刘某甲、吴某丙、贾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崔某某、魏某某证言,胡村乡民政所优抚款发放花名册复印件、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优抚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情况说明、信用社帐户明细及取款凭证复印件、胡村民政所优抚资金拔入、发放帐证资料、胡村派出民证明及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任职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华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骗取方式非法占有国家财物,数额达1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文华对检察院起诉指控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转入那六户优抚对象存折上的帐为145353.80元,支取92700元,仍有5万多万在存折上没有支取,原优抚对象花名册中的49618元,自己没有支取。自己取走的款也全部用于救济特困户,请求从轻处罚。并当庭提供了用于因公开支21000余元款项。

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华贪污194971.80元,证据不足。张文华实际取款92700元,优抚对象存折中仍有52653.80元未支取,且张文华有因公开支21000余元,又救济特困户。在纪委找其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应认定为自首,又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3月,被告人张文华分别担任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村乡民政所副所长、所长职务。期间,被告人张文华利用其负责发放胡状乡优抚款之便,以已经死亡原抚优对象濮阳市开发区濮上西王什村吴某丁、胡村乡坟台头村刘某丙等六人名义冒领国家优抚款共计19万余元,将其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张文华退出赃款7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张文华供述:我从2006年9月份至2001年6月份担任胡村乡民政所副所长,2011年6月份至今担任胡村乡民政所所长,负责胡村民政所的所有工作。

2009年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开始实行以存折的方式发放优抚补助金,在此过程中,我利用职务便利,登记造假,用六名已经死亡的原优抚对象的身份继续申请领取国家优抚资金,并最终从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将这六人的优抚补助金存款折领,将存款折上的钱取出来后,用于个人消费了。这六名死亡的优抚对象分别是马某某。吴某丁、贾某乙、刘某丙,张某甲,贾某戊。

马某某是胡村乡金牛庄村民,在我任所长之前就是优抚对象。2004年-2005年马某某的优抚金以现金的形式的如实发放给了本人。2006年9月王什乡划归开发区胡村乡,区社会事业局派人到原王什乡政府对优抚对象进行了一次排查,我陪同去了。在排查中,村支书崔某乙告诉我,马某某在2006年春天时已经死亡,我得知后,对民政排查人员说这个人没来,继续申报马某某享受的优抚金。2006年到2009年秋,马某某的优抚金金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了有4000多元钱,我留下了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2009年,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以存款折的方式发放优抚补助金,在社会事业局安排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过程中,我找到了张堆村村民贾某己,她是我姑姑,我让她过来以马某某的名义来照相,并按原有的信息进行采集。2009年秋发放存折时,我让贾某己来领,由于没有马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我对社会事业局的人说证件忘带了,把存折给她吧,社会事业局的人也没有说什么就把存折给了她,给了她后,我又把存折从她手里要了回来,存折上发放的优抚金我个人领取了并用于我的日常开支了,存折上的优抚金我一直领取到了2012年底。马某某的存折的钱我是分四次取的,一共一万多元钱,全部用于我个人消费了。濮阳市农村信用社取款单2009年9月27日取款1000元,取款人马某某,取款地点胡村信用计;2010年6月22日取款4000元,取款地点市农村信用社营业部;2010年10有24日,取款1500元,取款地点同上,2011年11月3日,取款5000元,取款地点兴华储蓄所,这以上是我用马某某的优抚存款折取款的情况,上面的马某某的名字都是我签的,这些钱全部用于我个人消费了。

2004年-2009年秋天,西王什村优抚对象吴某丁的优抚金如实以现金的方式陆续发放了本人及其家属,2009年秋,发放存折那一天,吴某丁的儿子吴某庚找到我说他父亲去世了,吴某庚找了他叔来领取,社会事业局的发放人员就将存折交给了他儿子吴某辛,吴某辛领取后,我又把那个存折要了回来,2009年秋到2013年初我陆续领取了吴某丁的优抚金,我将领取的优抚金给了吴某辛一部分,共计3000元,都用于我个人日常开支了。吴某丁的存折我取过三次,共取了一万多元钱。2010年3月7日在市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取款3200元;2010年10月2日在市农村信用社中信储蓄所存款3000元,2013年1月24日在胡村信用社取款13000元是我用吴某丁的优抚存款折取款情况,这些钱除去给吴某辛的3000多元钱外,其余的都用于我个人日常消费了。

贾某乙是我的公公,所以他的优抚金一直都是我直接领取的,2005年底,我公公因病去世,2006年9月王什乡并入开发区,在对优抚对象普查中,社会事业局的普查人员跟我关系比较好,我对他们说明了我公公去世的情况,希望他们能照顾一下能继续发放优抚金,他们同意后按照我公公贾某乙原有的信息继续申报,2006年至2009年秋我陆续领取了我公公的优抚金一万多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08年春天,在社会事业局安排优抚对象信息采订过程中,我再次找社会事业局的人帮忙,我公公的信息采集按原资料顺利申报,2009年秋天发放存折时,我直接领取了我公公的存折,2009年秋至2013年8月,我陆续共领取大概一万多元钱,这笔钱我用于我个人的日常开支了。2009年9月29日在胡村信用社取款900元,2010年11月27日在昆吾路信用社取款2000元,2012年3月18日在中信储蓄所取款5000元,2012年9月18日市区农村信用社马庄桥油区信用社取款3000元,2013年8月15日在中信储蓄所取款10000元,这五张取款单都是我用贾某乙的优抚存款折取款的情况,上面的“贾某乙”签字都是我签的,钱我取出来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