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鹿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鹿某甲,又名某营,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犯诈骗罪2006年9月11日被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2014年1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鹿某甲,又名某营,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犯诈骗罪2006年9月11日被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2014年12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尚家霖,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鹿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闫舒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鹿某甲、辩护人尚家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鹿某甲伙同王某某、侯某甲、鹿某乙(均已判刑)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濮阳县户部寨镇双屯村西路北郭某某开的粮食收购点内,撬开屋内桌子的抽屉,盗窃现金13500余元,侯某甲被当场抓获。案发后,王某某和侯某甲家人退出赃款16900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鹿某甲,宣读了被害人郭某某陈述,同案人侯某甲、王某某、鹿某乙供述,证人刘某甲、申某某、孙某某、刘某乙、田某某、侯某乙、邵某某等人证言,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退赃笔录、收到条、刑事判决书、辩认笔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鹿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鹿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鹿某甲系从犯,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系自首,被告人鹿某甲有悔罪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鹿某甲伙同王某某、侯某甲、鹿某乙(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濮阳县户部寨镇双屯村村西郭某某开的粮食收购点内,撬开屋内桌子的抽屉,盗窃现金13500余元。案发后,王某某与侯某甲家人退赔16900元。

另查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鹿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鹿某甲供述:证实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在濮阳市飞龙汽车站卖眼镜时遇见了王某某,他说让我给他骑车,他给我弄两个钱花花,我就同意了,他让我第二天8时在飞龙车站等着他。第二天,我在飞龙汽车站北边等他,8时的时候,王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我们村的鹿某乙骑着一辆摩托车带着侯某甲去接我,接了我以后,我就骑着摩托车带着王某某沿着飞龙汽车站南边的大路往东走了,王某某指挥着路,目的是找个目标偷钱。走到11时的时候,去了市区东南方向的一个农村,村西头路北有一个粮食收购点。到那里以后,我们四个都下去了,侯某甲假装买麦子,我和鹿某乙假装装麦子,把那个女老板引到麦堆处,王某某窜到人家屋里去偷钱。过了十多分钟,王某某就出来了,当时那个女的可能感觉到有些异常,就去找王某某,我们四个就准备逃跑,侯某甲发动摩托车结果发动不着了,我骑着摩托车带着鹿某乙、王某某就赶紧跑了。下午3时左右,我们回到市里,王某某就给侯某甲的父亲打电话说侯某甲出事了,后来侯某甲的父亲在濮阳市的一个加油站跟我们三个见了面,王某某把偷的钱给了侯某甲的父亲,听王某某说那是13000多元钱。

2、同案人鹿某乙供述:证实2012年夏天的一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濮阳推牌九放铳,让我也去,一天给我200元钱,我就坐车到了濮阳。当时我们村的鹿某甲(外号黑营)、侯某甲都在濮阳,我们四个去了濮阳的一个赌场,后来王某某说他输了10000元钱。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王某某对我们三个人说出去转转,意思是到外面看能不能弄点钱。我们四个人骑了两辆摩托车,我骑着摩托车带着鹿某甲,侯某甲骑着摩托车带着王某某,走到一个粮食收购点,侯某甲和王某某先去粮食点看了看,看到一个女的在粮食收购点,侯某甲和王某某给我和鹿某甲摆了摆手,我们两个就过去了。王某某说让我和鹿某甲假装买粮食,他进到屋里看有没有钱,侯某甲骑着摩托车准备带着王某某逃跑。我们四个人去了以后,王某某假装去厕所,我和鹿某甲把那个女的引开,去了离屋子比较远的粮食堆东边,我们给那个女的说我们带走点儿样品,回去化验一下粮食的含量。后来那个女的怀疑我们了,她就去屋里了,王某某给我们摆手,鹿某甲骑着摩托车,我在后面坐着就准备走,侯某甲的摩托车打不着了,王某某赶紧上了我们的摩托车,我们三个一起逃跑了。后来给侯某甲打电话打不通了,王某某把这个事告诉了侯某甲的父亲。王某某查了查钱,一共12000元,他把钱给侯某甲的父亲了,但是侯某甲的父亲说一共11600元。

3、同案人侯某甲供述:2010年6月19日早上8时,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濮阳市春牡丹宾馆门口,我们出去转转,弄两个钱花,意思是去偷钱。我到了春牡丹宾馆门口见王某某、虎、黑营都在,王某某和虎各骑了一辆摩托车,我骑着摩托车带着王某某,虎骑着摩托车带着黑营沿着中原路向东走。在濮阳市区东边大约20里的地方,我们见了一个粮食收购点。我为了好逃跑,一直骑着摩托车,王某某让黑营和虎以买小麦的名义把女老板引到离房子远的地方装麦子,王某某假装去厕所进入了屋子。过了三、四分钟,王某某从屋里出来了,我看见他T恤里面鼓鼓囊囊的,觉得至少有个五、六万元。我就准备打着摩托车,但打不着火,那个女的突然从装粮食的地方回到屋里又出来了,出来就追王某某,王某某坐上虎骑的摩托车跑了。我推着摩托车就往相反的方向跑,一直推不着,我就把摩托车扔了,沿着公路跑,一个骑摩托车的男人和那个女老板把我抓住了。

4、同案人王某某供述:大约二十天前的一天,虎骑着摩托车来找我,说去偷钱,我就同意了,虎又联系了侯某甲。侯某甲骑着摩托车带着我,虎骑着摩托车带着黑营,我们四个就往濮阳去了。我们到了一个粮食收购点,虎和黑营假装买粮食,他们和女老板装粮食时,我假装去厕所跑进了屋里,从床下面拿了个铁东西,把桌子中间的抽屉撬开,我看见有很多钱,都是成捆的,面值有100的、50的、20的,我把钱放到我的口袋里,就往外跑。在跑的过程中被女老板发现了,我和虎坐上黑营的摩托车走了。侯某甲的摩托车发动不着了,停在了现场。我们走了没多远就停下来,数了数,一共13500元。后来我们把钱给侯某甲的父亲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