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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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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焦某、贺某某、申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修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修武县看守所。

(2015)修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修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焦某,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其间,因2013年10月10日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年,201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当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修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5年3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修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申某,男,1995年3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抓获,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其间,因2013年10月10日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年,2014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当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又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9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振东,修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焦某贺某某申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三保及代理检察员马宁、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焦某、贺某某、申某及被告人申某的辩护人许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以他人与其家有矛盾为由,通过被告人焦某纠集被告人贺某某、申某及罗某、贾某、马某某、王某某乘出租车到修武县西村乡当阳峪村柴某某经营的金谷轩绞胎瓷厂,持木棍等工具将该厂百余件瓷器及展厅的玻璃门窗砸坏,被损毁物品总价值35735元。2013年9月4日、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贺某某、焦某先后投案。2014年11月9日、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申某、焦某家属各赔偿柴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该事实,有被害人柴某某陈述,被告人孟某某、焦某、贺某某、申某与同案犯罗某、贾某、马某某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孟某某、焦某、贺某某、申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某、焦某系主犯,被告人贺某某、申某系从犯,提请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某某、焦某、贺某某、申某对起诉指控由被告人孟某某带领砸金谷轩绞胎瓷厂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其事前并未预谋。被告人申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申某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现已赔偿被害人柴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某因怀疑修武县西村乡当阳峪村柴某某经营的金谷轩绞胎瓷厂诋毁其父经营的同类产品,通过被告人焦某纠集被告人贺某某、申某及罗某、贾某、马某某、王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后,分乘两辆出租车,由被告人孟某某带路,于2013年6月24日22时许来到了金谷轩绞胎瓷厂。被告人孟某某以购买产品名义将门叫开后,带领被告人焦某、贺某某与罗某、王某某进厂将工人集中到院内,由被告人焦某与罗某、王某某看管不让报警,被告人孟某某、贺某某持厂内笤帚、板凳等物将展厅玻璃门窗及展厅与办公楼内的百余件瓷器成品、半成品砸坏。其间,被告人申某与马某某在出租车上看车,贾某在厂门口放风。经鉴定,被损毁物品总价值35735元。

2013年9月4日、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贺某某、焦某先后到修武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投案。

2014年11月9日、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申某、焦某家属先后各赔偿被害人柴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2014年11月23日,被害人柴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孟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柴某某陈述,其在修武县西村乡当阳峪村经营金谷轩绞胎瓷厂。2013年6月24日23时许,其厂职工电话告知其厂被砸了。其赶到后,发现门窗玻璃及100余件泥胚等价值30000余元的物品被损毁。

2.证人田某某(金谷轩绞胎瓷厂生产厂长)证言,2013年6月24日22时许,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以看产品名义将其厂门叫开后,又进来了五六个人,他们在那个年轻人的安排下,有一个人在门口把门,至少有两个人到宿舍楼将工人往院内撵并进行看管,另至少有两个人持扫把、凳子到生产车间砸东西。之后,那个年轻人还让与其厂老板带话让以后注意点,不然还会有第二次。事后经过清点,发现车间窗玻璃及170件左右半成品、20多件成品被砸坏。

3.证人薛某某、史某某(均系金谷轩绞胎瓷厂工人)证言,除不清楚被砸物品数量外,其他与证人田某某证言内容相互吻合。

4.证人刘某某(金谷轩绞胎瓷厂工人)证言,案发当晚,其在厂内休息时,被外面砸瓷器的声音惊醒,起床后,与其他工人一起被一个年轻人叫到花坛处看着,后见另两个年轻人分别持厂内的凳子及铁锹把砸了车间的玻璃。

5.证人刘某甲(金谷轩绞胎瓷厂工人)证言,案发当晚,其在厂内听到有砸瓷器及玻璃的响声,但不清楚具体情况。

6.被告人孟某某侦查阶段供述,其听说金谷轩绞胎瓷厂对其父经营的同类产品进行诋毁后,非常气愤,于2013年6月的一天晚上以家里有事为由让焦某纠集人后由其指挥乘出租车去了修武县西村乡当阳峪村。其间,其对焦某和贾某说是去砸一家陶瓷厂。在该村大桥附近停车后,因担心出租车离开,焦某让申某与马某某留在车上“押车”。其从路边捡石头朝金谷轩绞胎瓷厂的牌子砸了几下,并以购买产品名义将门叫开进入厂内后,又让焦某他们将工人召集到一起看管不让报警。后其从地上捡木棍将西边展厅的门窗玻璃砸坏,并进入展厅将泥胚砸坏,贺某某当时不知拿什么东西也参与砸了。其又交待工人让转告他们老板以后注意后,带人返回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