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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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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合顺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24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合顺,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 辩护人程彦庆,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24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合顺,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

辩护人程彦庆,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合顺犯受贿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005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合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学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合顺及其辩护人程彦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4年案发,被告人王合顺任安阳县总医院财务科科长,其医院给付药商药款程序为:由药商提出申请,财务科长根据申请,结合医院资金情况付款。王合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药品经销商王某甲等人共计现金304000元,并为王某甲等人在安阳县总医院结算医药货款、捐赠款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至案发,被告人王合顺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财务科科长职务之便,分多次收受药品经销商王某甲20000元现金,并为王某甲在结算医药货款、捐赠款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12年3月份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5000元;同年9月份的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3000元;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2000元;同年5月份、9月份两次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王某甲3000元共6000元;同年11月份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2000元;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2000元。

2、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及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合顺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财务科科长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分三次收受药品经销商常某某每次1000元共计3000元现金,并为常某某在结算医药货款、捐赠款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3、2010年至案发,被告人王合顺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财务科科长职务之便,分多次收受药品经销商赵某甲37000元现金,并为赵某甲在结算医药货款、捐赠款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11年中秋节至2013年中秋节,每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甲2000元共计6000元;2011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甲3000元共计12000元;2011年4月份及9月份、2012年5月份、10月份及11月份,分五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甲每次2000元共计10000元;2013年2月份及10月份、2014年2月份,分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甲每次3000元共计9000元现金。

4、2008年至案发,被告人王合顺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财务科科长职务之便,分多次收受药品经销商魏某某53000元现金,并为魏某某在结算医药货款、捐赠款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08年中秋节至2013年中秋节,每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魏某某2000元共计12000元;2009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魏某某2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魏某某3000元现金共计9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魏某某4000元现金共计8000元现金;2009年2月份及4月份、2010年5月份及10月份、2011年6月份,分五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魏某某每次2000元现金共计10000元现金;2012年5月份及12月份、2013年3月份及9月份,分四次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魏某某3000元现金共计12000元现金。

5、2010年至案发,被告人王合顺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财务科科长职务之便,分多次收受药品经销商秦某某29000元现金,并为秦某某在结算医药货款、捐赠款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10年中秋节及2011年中秋节,每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秦某某1000元现金共计2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及2011年春节,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秦某某2000元现金共计40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及2013年中秋节,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秦某某2000元现金共计4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秦某某3000元现金共计9000元现金;2010年4月份及7月份、2011年6月份及9月份、2012年5月份、7月份及11月份、2013年3月份、9月份及10月份,分十次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秦某某1000元现金共计10000元现金。

6、2007年至案发,被告人王合顺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财务科科长职务之便,分多次收受药品经销商赵某乙49000元现金,并为赵某乙在结算医药货款、捐赠款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07年中秋节、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春节,七个中秋节每个节日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乙1000元现金共计7000元现金,七个春节每个节日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乙2000元现金共计14000元现金;2009年4月份及8月份、2010年5月份及10月份、2011年5月份及10月份、2012年5月份及11月份分八次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赵某乙现金2000元现金共计16000元现金;2013年3月份、5月份、8月份及11月份分四次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赵某乙3000元现金共计12000元现金。

7、2007年至案发,被告人王合顺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财务科科长职务之便,分多次收受药品经销商王某乙53000元现金,并为王某乙在结算医药货款、捐赠款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07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每年两个节日前在其办公室各收受王某乙1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乙2000元,共计16000元;2009年刚过完春节没多久,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乙2000元;2010年国庆节假后、2011年1月份两次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王某乙5000元共计10000元;2011年7、8月份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乙3000元;2012年6、7月份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乙5000元;2012年11月份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乙3000元;2013年4月份及9月份,两次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王某乙5000元共计10000元;2013年年底及2014年1月份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王某乙2000元共计4000元。

8、2007年至案发,被告人王合顺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财务科科长职务之便,分多次收受药品经销商杨某甲51000元现金,并为杨某甲在结算医药货款、捐赠款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07年中秋节、春节至2012年中秋节、春节,六个中秋节每个节日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甲现金2000元共计12000元,六个春节每个节日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甲现金3000元共计18000元;2009年春节后、2010年5月份及国庆节、2011年春节后及5月份、2012年2月份分六次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杨某甲现金2000元共计12000元;2012年5月份、2013年3月份及11月份分三次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杨某甲现金3000元共计9000元。

9、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合顺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财务科科长职务之便,分四次收受药品经销商侯某某现金4000元,并为侯某某在结算医药货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12年4月份及6月份,侯某某在其办公室催要药品货款时,每次收受侯某某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2013年2月份及3月份,侯某某在其办公室催要药品货款时,每次收受侯某某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