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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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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万某某抢劫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81号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又名万某甲),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林州市某某镇。 辩护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81号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又名万某甲),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林州市某某镇。

辩护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某某抢劫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林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万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鹏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万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永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11月11日下午,在林州市亚细亚路南第二旅社内,被告人万某某伙同秦某某(已判决)预谋抢劫住在该旅社的被害人万某、郭某某。因万某某与万某认识,怕被认出,未到现场参与抢劫。期间,秦某某联系了王某某(已判决)到该旅社共同参与抢劫。此后,秦某某、王某某到万某住宿的房间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共同抢劫了万某、郭某某人民币230余元和一部汉泰牌x666型手机。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03元;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万某左顶部头皮下出血,颈部挫擦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郭某某,秦某某家属于2009年3月15日主动赔偿万某家属1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秦某某(同案犯)证言:2008年11月11日下午,我和万某某在林州市第二旅社住宿,万某甲对我说他村的一个小孩在隔壁房间住宿,因不能确定,我就到隔壁房间询问,证实就是万某某同村的。万某甲提议让我去讹点钱,我让万某甲一起去,万某甲说他与该小孩是一个村的且有仇,怕被认出来,我和万某甲商量再叫个人,我就和王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帮忙讹钱。王某某过来后我们三人商量讹钱,万某甲仍坚持不去。我和王某某去那个小孩房间,王某某谎称查房敲开门,进入房间后王某某让那个小孩和另一个女的拿出身份证,查完身份证后那个男的就和王某某吵闹,我就将该男子推倒在床,并按住他的胸口,王某某就用凳子打该男子。在殴打过程中,该男子也将我的脖子抓破,这时王某某接了个电话就走了。我就问那个小孩将我抓伤的事怎么办,并称我是刑警队的,吓唬他要么去派出所住十五天,要么去做法医鉴定,那个女的说给钱解决问题,我要300元,他们说没有那么多,那个女的就出去找了230元给我,我走的时候把桌子上一部手机拿走了。我和王某某在抢劫前没有预谋要冒充警察,我在抢劫过程中说自己是刑警队的,就是想吓唬他们,从而达到讹钱的目的。

证人王某某(同案犯)证言:2008年11月11日15时许,秦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讹从郑州上学回来的一个小孩的钱,我同意并赶到林州市亚细亚路南第二旅社二楼西边一房间找到秦某某和万某某。我们三人商量后,因万某某和那个小孩是同村的,怕被认出来,让我和秦某某去讹钱。我和秦某某以查房为由敲开门,进入房间后向那个男孩和同在房间的女的要身份证,我因看不惯那个男孩坐在床上吸烟的样子,就朝他腿上跺了两脚,秦某某也上去用手掐住那个男孩的脖子,在殴打过程中那个男孩抓破了秦某某的脖子,我用房间内的木制洗脸盆架朝那个男孩身上砸了一下。秦某某称他是刑警队的,要么到派出所报案,要么去做法医鉴定。后来那个女的同意赔钱,因为他们没钱,需要到外面借钱,这时我接了个电话就先走了。抢劫前我和秦某某没有预谋要冒充警察,我知道公安人员才有权查房和看身份证,我冒充查房就是想骗开门,借机抢他们钱。另证明,2008年11月19日傍晚,我在星球网吧上网时,有个女人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星球网吧上网,几分钟后,刑警队民警就进来把我带到刑警队了,我不知道该女子是谁。

被告人万某某供述:2008年11月11日下午,我和秦某某在林州市亚细亚西边第二旅社二楼西头开了一个房间,秦某某让我去楼下给他的手机充电,充好电上楼时看见我村的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在旅社对面站着,我上楼时听见那个小孩在旅社内说话,可能要住宿,回到房间听到那个小孩住到我们隔壁,我对秦某某说我村有个男孩带了一个女的在这里住宿,怕他回去告诉我妻子,准备走。秦某某就到隔壁询问那个小孩的情况,回来后,秦某某说:“咱去抢那个小孩钱吧,”我说和那个小孩是一个村的,都认识,没法去,他说一个人不敢去,找个人一块去,后来秦某某就给王某某打电话说:“柏峪村有个小孩在这儿住宿,跟万某某一个村的,咱去抢他吧”。过了五分钟,王某某来到房间对我说:“咱们三个人去吧”,我说我和那个小孩是一个村的,我不想去。王某某和秦某某商量后,两人就去那个小孩住的屋了。后来我听到那边打的很乱,打了一会儿就听不见打了,王某某接了个电话就走了。停了一会儿,秦某某回到我们屋里说小孩殴伤他的脖子,得去给小孩要200元钱,回来后秦某某手里多了一个手机,他说小孩没钱就要了这个手机,他还说要了小孩100余元钱。后我和秦某某就走了,每人吃了两个烧饼喝了一瓶矿泉水,晚上晓正又找到我们,三人在一起吃的饭,共花了50余元。

4、被害人万某陈述:2008年11月11日15时左右,我和女朋友郭某某在林州市亚细亚对面路西的第二旅社住宿,有一个二十六岁左右的男子敲开门问我家是哪里的,叫什么,然后就出去了。过了半小时,有人敲门说是查房的,我打开门后,先前来敲门的那个男子和一个二十岁左右的男子进入房间并向我和女朋友要身份证,二十六岁左右的男子去拿我女朋友放在桌子上的手机,因我不给,该男子就将我按倒在床上,我就抓破了该男子的脖子,另一个男子就用房间的洗脸盆架打我,被我抓伤的自称是“四哥”的男子说他在刑警队上班,要么去医院检查,要么到派出所住上半个月,我说给100元了事,他说不行,要300元才行。把我留在旅社,并限制时间让我女朋友出去找钱,女朋友回来后将230元现金给了他,那个自称是“四哥”的男子走时又将放在桌子上的我女朋友的手机拿走了。

5、被害人郭某某陈述:我和朋友万某到林州市亚细亚附近的第二旅社二楼西楼第二个房间住宿,有一个男子推门进来,问万某是不是采桑柏峪村的,万某说是,这个男子就走了。停了十几分钟,这个男子和另一个男子又进到房间,称是刑警队查房,并让拿出身份证,因我无身份证,他们就让万某和家人打电话,因万某不从,他们就把万某推倒在床上,并用木衣架打万某。第一次进来的那个男子说万某将他的脖子抓破了,并说自己是刑警队的,要3000元了事,要不就让万某到刑警队住十五天。过了一会儿,另一个男子说有事就走了。我说没钱,需到外面借钱,我就出去借了267元并给了第一次进来的那个男子,后万某因去郑州上学没有路费,我又出去借钱,回来后万某说手机被抢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