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无业,住河南省原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9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新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无业,住河南省原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9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艳玲,河南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和裴瑞蓬(另案处理)、裴海涛(另案处理)在新乡市开发区和平路南段联通大楼对面,因故对被害人潘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裴某某用刀将被害人潘某捅伤,造成潘某腹部开放性刀刺伤、胃破裂等伤。经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潘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人时某、杜某、魏某等证言;被告人裴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裴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未提交证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被告人不懂法律知识,悔罪表现好,能够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望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和裴瑞蓬(另案处理)、裴海涛(另案处理)在新乡市开发区和平路南段联通大楼对面,因故对被害人潘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裴某某用刀将被害人潘某捅伤,造成潘某腹部开放性刀刺伤、胃破裂等伤。经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潘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裴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潘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潘某各项费用共计12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裴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及无前科。

2、书证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市开发区和平路南段联通大楼对面。

3、书证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裴某某被群众扭送至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

4、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其出租房内搜查出作案工具刀具一把并予以扣押。

5、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471号,证实被害人潘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6、书证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潘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赔偿被害人潘某12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7、证人时某(小名:凤翔)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0日晚上,其与女友董某见到刘莎莎和她丈夫裴瑞蓬四人在本市马小营的一个饭店见到了裴瑞蓬的朋友裴某某,过一会儿又来了两个男的在一起吃饭,饭后裴某某一直找其事,还用拳头打了其和女朋友董某的头,董某让其拿着她的手机先跑了。其跑到路边打的到隆兴肥牛找到魏某,想让魏某帮忙,因为这期间裴某某、裴瑞蓬一直打电话威胁其,要卸其的腿,约其到联通大楼见面。其和魏某、潘某还有两个女的开车来到联通大楼对面,刚下车裴某某、裴瑞蓬还有一个不知名的男的就开始打我们,潘某被裴某某用刀砍伤的事实经过。

8、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0日晚上10点多,其和潘某、郭飞扬、魏某还有两个男的其不认识在隆兴肥牛吃饭,期间魏某接到一个电话内容应该是调解什么事,然后其和潘某、郭飞扬、魏某还有个男的五个人开车来到联通大楼对面其和郭飞扬在车上坐着,看到有三个男的朝她们走过来,走在最前面的男的手中拿了把刀先于潘某说了几句话就开始骂人,然后看到这个男的拿刀来回砍,砍到了潘某头上,潘某就往墙根跑,在跑的过程中其看到这个男子有拿刀捅潘某的动作具体捅几刀没看清的事实。

9、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0日晚上其和时某、刘莎莎、裴瑞蓬、裴某某、还有两个男的不认识共七个人在马小营地摊吃饭。快吃晚饭时裴某某喝醉了,开始找时某的事,非让时某算账,其说谁算账都行就拉着时某走,裴某某追上她们用手抓着时某的脖子用拳头打时某的头,其去劝架裴某某还打了其头两下,这时时某趁机跑了。其自己也跑了。其走到路口时刘莎莎找到其,后来两人就去步行街逛街了。后来发生什么事其不知道,在步行街其用公用电话给时某联系,时某说在三七一医院,裴某某用刀捅伤他的朋友了。

10、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0日晚上21时左右,其于潘某、还有两个女孩在隆兴肥牛吃饭凤翔(时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打他了让其给他说说。然后凤翔到隆兴肥牛找到其。对方又给凤翔打电话说今晚一定要见到凤翔并约好在联通大楼见面。其就与潘某、凤翔还有两个女孩开车到了联通大楼,刚把车停在路边,就有三个男的走到车前,当时又高又壮的那个男的那这个啤酒瓶朝凤翔头上砸,其用胳膊拦住砸在了其胳膊上,那人又朝其头上砸,其用手抱头弯腰,砸在了其背上,啤酒瓶被砸碎了。那人又从身上拿出把刀,其一看有刀,就跑了。那人没追上其,就去追凤翔,凤翔也跑了其看见那人用刀砍在潘某头上砍了几刀的事实。

1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0日晚上21时许,其和杜某去隆兴肥牛找其男朋友潘某,当时一起吃饭的还有魏某、时某。到那时他们已经吃过饭了,潘某对其说有点事让其一起去。随后其和杜某、潘某、魏某、时某五人坐潘某的车来到联通大楼对面,其听见有人在车外吵架,其下车后看到有一男子用一根长条的东西打到潘某头上,随后又用手搧了潘某的脸其去拉那男子的胳膊,被甩到了一边,那名男子用一个硬东西好像是刀的刀面拍到其左肩上。转身又去找潘某,其再回头看见潘某已经坐在地上说了一句肚子疼,这时其看到潘某头上往下流血,随后其打120将潘某送到三七一治疗的事实。12、证人张某、刘某证言证实其听别人说有一名逃犯叫裴某某,是原阳人在新乡市打工,其听说后就通过各种关系找他,最近一直留心找他,最后打听着裴某某在银基广场附近上班,其和刘某在银基广场转时碰到裴某某就将其扭送到了南环分局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